信托投资公司创新试点该怎么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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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7日,银监会以银监发[2006]65号文的形式,下发了《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创新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中,最被媒体所关注的有两点:其一是通知第五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在取得创新试点资格后,可自行设计和推介创新产品。创新产品应符合的第一个要求就是,委托人、受益人须为净资产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的机构投资者,单个产品的信托合同份数不受数量限制,单个机构投资者的最低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其二是通知的第六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推介创新产品,可以在注册地以外地域采取私募式路演方式进行,但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和其他公共媒体进行营销宣传。实际上,关注通知中上述两条的不仅是媒体,还应该有信托公司。一直以来,集合资金信托200份的限制和信托公司不能对产品进行宣传,被视为阻碍信托公司发展的“软肋”,因此,突破集合资金信托200份限制、允许信托公司宣传产品和进行异地经营等,一直是信托公司呼吁最强烈的问题。对于信托公司多少年来的呼声,通知仿佛与信托公司开了一个玩笑:200份的限制突破了,但限于机构投资者;对产品进行宣传的禁令开禁了,但被限制在私募方式。

  许多信托公司人士表示,65号文对信托公司限制的放松并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事实上也的确如此。关于200份的限制问题,目前许多信托公司已经通过滚动发行等多种方式实现了突破。监管部门对此也大多采取了默许的态度。关于信托产品的宣传问题,目前的现状是信托公司的信托产品基本上是不愁卖。有些地区的普通投资者想要购买信托产品,还需要走后门。各方面的信息表明,目前一些信托公司单个投资者的最低合同金额已经在100万元人民币左右。在这样的情况下,对于大多数信托公司,采用私募式的路演方式进行产品宣传,除了增加成本不会有其他什么收获。

  现代汉语词典对“试点”的释义是:“正式进行某项工作之前,先做小型实验,以便取得经验。”按照这一释义,试点的内容应该能够大规模展开并推广;试点的目的是取得经验。

  透过通知可以看到的是银监会鼓励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创新试点。创新的内容和范围集中在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上。但对于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创新试点究竟想让“试”出什么、创新的方向是什么等问题,文件中却并未有任何具体的表述。那么,信托公司又应该通过试点“试”出什么?

  目前,从本质上看,银行个人理财、证券公司的集合资金理财等属于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在混业经营的背景下,搞清楚信托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集合资金业务的区别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创新试点的创新方向应该是:在混业经营背景下,搞清楚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在整个金融体系中的定位。因为只有搞清定位,对于整个金融体系而言,才可以发挥不同金融机构的整体优势,避免重复建设和无序竞争;对于信托公司而言,才能在避免与其他金融机构的竞争中寻找到一片真正属于自己的业务空间。

  在信托公司创新试点工作中,目前的悬念就是对于创新试点所选择的公司。对此,目前市场中流传着两个版本。其一是首批创新试点公司有可能选择10家信托公司。这一说法的可能性不是很大。根据信托公司分级,排在a类公司的信托公司一共才有8家,如果选择10家信托公司进行创新试点,那么这个试点就不是“创新试点”了,而成为“政策试点”了。另外的一个版本是说首批创新试点信托公司可能是3家,分别是中诚信托、中信信托和上海国投。这一版本中的3家信托公司均为具有良好社会信誉和业绩的信托公司,试点的家数也适中,因此这种说法更加可信些。另外的一个消息虽然与信托公司创新试点没有直接关系,但却似乎可以从侧面印证对创新试点公司的传说。有消息人士透露,中信信托和上海国投已获得qdii的试点资格,只是目前还没有获得购汇额度。

  猜测归猜测。记者获得的信息是,目前各信托公司正在进行申报材料的整理,具体家数是多少,都是谁,目前并没有确定。实际上,50多家信托公司是什么样,业内人士心里都有数。只要创新试点不是对少数公司的政策倾斜就可以了。既然是试点,就要试出什么,而试出的东西,又应该是可以在全行业推广开来,为全行业的发展带来益处的东西。无论谁获得创新试点资格,这一点都是无可改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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