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证的内在价值与时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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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买入权证,实际上相当于买入了这样一种权利:可以在将来的某一时间或时间段内,以事先约定好的价格(即行权价格),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量的标的证券。例如宝钢cwb1,剩余期限近两年,行权价格为12.50元,相当于赋予购买者两年后以12.50元/股买入宝钢股份的权利。由于权证的持有人只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因此,在权证交易时,投资者需要向权证的发行人或出售者支付一定的费用,此费用的本质即为权证所具备的价值。

  理论上,可以将权证的价值分为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内在价值即为投资者立即行权可以获得的收益。对于认购证来讲,如果正股价格高于行权价格,则内在价值等于正股股价高出行权价格的那部分数额。例如,某认购证行权价格为10元,而正股价格为12元,则其内在价值为2元。如果正股价格等于或者低于行权价格(平价或价外权证),则权证的内在价值为零;对于认沽证来说,则刚好相反。

  由于行权的时间往往是有约定的,投资者一般不能够马上行权,所以内在价值并非决定权证价值的唯一因素,平价权证和价外权证在这一点上表现尤其明显。虽然这两类权证的内在价值为零,但在到期以前,它们总是以高于零的价格在买卖的。这是因为在权证价格中,还包含着一个重要的部分,即权证的时间价值。

  权证的时间价值实质上是权证在到期之前具备获利潜力的价值。拿认购证来说,如果一权证的剩余期限为一年,行权价格为10元,正股的市场价格亦为10元。则此权证的内在价值显然为零,但即便如此,只要一年后正股价格高于10元,权证的持有者仍有获利的可能,正股价格若低于10元,投资者亏损也有限。因此,即使目前此权证的内在价值为零,其仍会以高于零的价格进行交易,这部分价格便是其时间价值的体现。

  权证的内在价值仅与正股价格及行权价格有关,而时间价值还受到其它诸多因素的影响,例如权证的剩余期限、正股的波动率等等。

  由于时间价值代表权证在到期之前给持有人带来的收益的可能性。因此,一般来说,权证的剩余期限越长,其时间价值也越大。随着时间的推移,权证越来越临近到期日,其时间价值也会越来越小。而且权证越趋于价外,剩余期限越少,时间价值就损耗得越快。

  此外,时间价值的大小与正股价格的波动率也有关系。由于买入权证的投资者通过支付权利金,获得了相应的权利,其潜在的收益可能是无限的,而其最大亏损则是有限的(仅限支出的权利金),因此正股波动率越大,无论是认购权证还是认沽权证,时间价值都应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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