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证行权价和行权比例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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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证券除权除息后,权证的行权价和行权比例会作相应的调整。因此,权证的基本信息中除包含初始行权价和初始行权比例外,还有最新行权价和最新行权比例。按照现行的规定,标的证券除权的,权证的行权价格和行权比例分别按照以下公式进行调整:

  以国安gac1为例,其标的证券中信国安2008年5月22日为股权登记日,实施10转10派1元的分红方案,5月22日收盘价为30.74元,除权除息日的参考价为15.32元,国安gac1的行权价由35.5元调整为17.692元(35.5×15.32/30.74),行权比例由0.5调整为1.003(0.5×30.74/15.32)。

  标的证券除息的,行权比例不变,行权价格按以下公式调整:

  以石化cwb1为例,其标的证券中国石化2008年6月13日为股权登记日,实施10派1.15的分红方案,当天的收盘价为11.26元,除权除息日的参考价为11.15元,石化cwb1的行权价由19.68元调整为19.49元(19.68×11.15/11.26)。

  理论上来说,权证的行权价和行权比例的调整充分考虑了标的证券除权的影响。但对于仅派息的标的证券来说,权证仅调整行权价格,而没有考虑到除息后对权证行权比例的调整,这往往会产生额外的损益。除息后的调整公式:

  等式两边同时减去1得:

  令权证行权价格调整金额等于原行权价格减去新行权价格,除息额等于标的证券除息前一日收盘价减去标的证券除息日参考价,则上述等式可写为:

  从上式可以看出,权证行权价格的调整金额与除息额存在一个比例关系,这个比例关系的系数等于权证新行权价格与标的证券除息日参考价的比,如果新行权价格大于标的证券除息日参考价,即价外的认购权证,则权证行权价格的调整金额大于除息额,因为比例系数大于1;如果新行权价格小于标的证券除息日参考价,即价内的认购权证,则权证行权价格的调整金额小于除息额,因为比例系数小于1。在目前的认购权证市场上,权证的价外程度越高,比例系数越大,权证行权比例调整金额比除息额越大;权证的价内程度越高,比例系数越小,权证行权比例调整金额比除息额越小。对权证投资者来说,在标的证券除息时,价外权证因调整行权价获得额外的收益,而价内权证会因调整行权价遭受额外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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