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加强风险管理防止恶意炒作---解读权证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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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40>     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沪深证交所日前发布实施了《权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相比一个月前公布的《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后的《暂行办法》通过严格权证的上市条件,适当缩小权证涨跌幅度,明确和细化违规的处罚措施等方法,多管齐下加强权证业务的风险管理,以防止权证上市后被恶意炒作。

  围绕强化权证业务的风险防范,此次发布实施的《暂行办法》在权证的发行上市条件方面更加严格。《暂行办法》规定,在交易所上市的权证,其标的股票最近20个交易日流通股份市值不低于30亿元,其流通股股本不低于3亿股,而原来"征求意见稿"规定的是流通市值不低于10亿元,流通股本不低于2亿股。在申请上市的条件方面,《暂行办法》增加了"持有1000份以上权证的投资者不得少于100人"的规定。同时,《暂行办法》放宽了权证的存续期间,"征求意见稿"中"自上市之日起存续时间为3个月以上18个月以下",被放宽为"自上市之日起存续时间为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此外,《暂行办法》增加了信用担保作为履约担保方式,并明确了"提供经交易所认可的机构作为履约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人"。

  与原来的《征求意见稿》不同,《暂行办法》适当缩小了权证涨跌幅度:涨跌系数由原来的150%缩小到125%,从而进一步控制了权证产品的风险。

  需要指出的是,《暂行办法》将监管的矛头直指恶意炒作。《暂行办法》明确了权证的市场监管措施,特别增加了《罚则》一章,《罚则》规定,权证发行人、交易所会员违反本办法或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交易所可责令其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或者责令改正、暂停其权证自营或经纪业务等惩戒。交易所对权证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对存在异常交易,或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嫌疑的,可采取口头警告、约见谈话、限制权证交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等措施。

  而在信息披露方面,《暂行办法》在"交易所在每日开盘前公布每只权证可流通数量"的基础上,增加披露了"持有权证数量达到或超过可流通数量5%的持有人名单",增加了市场的透明度,这些都使《暂行办法》更具可操作性。

  可以相信,《暂行办法》的出台,对规范权证交易,防止权证交易风险,防止人为操纵具有重要的作用。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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