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IB制度与业务介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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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超

  即将推出的沪深300指数期货在结算制度方面,首度采取了与国际期货市场相同的分级结算方式,依据资金实力的分级,决定了会员结算量与承担风险的大小。在交易代理的体系上,除一般的期货公司之外,也允许证券公司的营业部申请成为期货公司的中间介绍商(introducing broker简称ib)。

  从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来看,较类似于我国台湾地区的ib制度(台湾称之为证券商经营期货交易辅助业务),也就是只有证券公司才能够申请成为ib。但不同的是,台湾证券公司可任意选择一家期货公司作为上手,在国内的则有一定的限制。以下就针对台湾地区的ib制度与实务操作作一介绍。

  业务范围

  台湾的ib依法规定所能够从事的业务范围包括,招揽期货交易人从事期货交易、代理期货商接受期货交易人开户以及接受期货交易人期货交易之委托单并交付期货商执行。

  在招揽业务部分,台湾是严禁无从业资格的人,向客户推荐期货交易的。因此在证券营业部中,凡是要招揽期货客户的业务人员,必须具有期货从业资格证。另外客户在ib营业部开期货户时,开户的主体仍为期货商而非ib,但由于客户签署合同的过程,完全是由ib的开户人员办理,因此ib也必须在合同上盖章,因此所签署的合同是一份三方合同。

  与大陆相同的是,由于ib并非交易所的会员,所以并无直接下单至交易所或与交易所直接连线的权利,而是需通过期货商转单至交易所撮合。

  开户流程

  客户首先应持规定的证件至ib处办理并签署合同,在具备期货从业资格的人员解说交易风险之后,再签署《风险预告书》。ib开户人员须将开户资料送交期货商,再由期货商向交易所上传开户人资料后,方完成开户程序。

  交易流程

  客户可自行利用网络方式下单,也可根据规定方式(当面、电话、传真等),向ib业务员发出委托指示,再由ib人员输入电脑撮合。

  结算流程

  由于ib不可接受客户保证金,因此客户应将保证金直接存入期货商的“保证金专户”;同时,客户出金时,亦是直接向期货商申请。在每日结算后,凡有部位或保证金发生变化的客户,均由期货商列印《客户买卖报告书》并送交客户(当面或寄送)。此外,期货商应在每月底印制月对账单送交客户。

  风险控管

  ib并不负责风险控制,因此凡是盘中盘后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盘中强制平仓等等,均由期货商完成。不过在期货商与ib所签订的委托协议中,一般都会约定,因客户违约而导致的损失由双方共同负担。

  台湾开始施行ib制度的初期曾发生过一些风险事件,包含交易系统问题、工作人员的道德风险事件等等;许多法规与制度也因此做过亡羊补牢的修正。至今,因通路分布较广,整体ib的业绩,也早已远超过期货公司本身的业绩。

  编者按:股指期货渐行渐近,作为搭建券商与期货公司之间业务合作关系桥梁的ib制度,始终是市场关注的焦点;而机构投资者作为未来股指期货的投资主体,更需要对市场形势有一个准确的判断,合理预期,根据自身业务需要选择交易类型,避免盲目入市。在此,我们推出“股指期货ib制度和机构投资者风险教育”系列,希望为股指期货的平稳推出和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贡献一己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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