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知识系列之四:为什么我国采取DC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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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年金知识介绍系列之四) 为什么我国采取dc模式  

  □中国社会科学院 郑秉文

  db向dc转变成全球趋势9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的企业年金都纷纷放弃db而转向dc型计划,例如,1975年erisa(《雇员退休收入安全法案》)刚刚颁布时,参加db的劳动力是40%,而参加dc的是16%;但2004年,参加db的只有21%,而dc的是46%。从客观上讲,这主要是市场力量的结果:第一,dc计划对年轻人和流动性人口有吸引力。它具有良好的便携性,在全球化面前,这是db无法比拟的优势。第二,db计划比dc计划要复杂得多,让人很难理解,而dc计划更容易让人理解,简单易行。第三,db计划对雇主的负担要大得多,复杂得多,雇主的意愿非常重要,所以,在向dc转型过程中,雇主起到了根本性的作用。第四,db计划一般来说需要再保险,而再保险机制一般来说要由国家来提供,而再保险的效果均不尽理想,美国联邦政府成立的再保险公司连年亏损,规模惊人,所以,政府的税收导向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db计划在美国基本是没有税优政策的。

  为什么我国采取dc计划去年我国的两个《试行办法》规定的是积累制的dc型,这是完全符合我国国情的。什么国情?一个最大的国情就是:在国外是雇主倾向于dc,而雇员则倾向于db;而我国的现实是,雇主和雇员一般都倾向与db。当然,这里有很多原因,但我们不能不注意到,目前我国设立企业年金的大多是效益很好的国企。这就是最大的国情,也是倾向于db的主要原因之一。毫无疑问,民营、三资等企业的倾向性肯定是不一样的。此外还有许多原因使我国的企业年金计划须以dc型为主。但作为第二支柱,国家的法律法规须明确规定国家主要支持的应是dc,这是一个大方向。否则,一旦在法律上确立了db计划,将来就会产生好多问题,其中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再保险问题,尤其是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的企业生命周期很短,如不设立再保险机制就会出现社会稳定问题;而如果设立再保险机制就只能由国家出面设立;而国家设立这个机制就会为国家财政添上一个永不安宁的无底洞包袱: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等将防不胜防。

  英国改革20多年来,一直想减少db计划,鼓励发展dc,但db的数量还是不少,请神容易送神难,英国政府不得不建立一个再保险机制:今年4月成立了一个再保险公司(ppf)。

  当然,在转型过程中,对于一些55-60岁的企业工人,在建立dc计划之初,他们的积累很少,需要建立一些补充性的具有db因素的临时机制予以补偿。笔者建议可以采取两方面的措施:第一,作为第三支柱即商业性的保险行为,在税优政策之外,各保险公司几年来进行的团险其实就可以被视为db的某种变体,它们还有一定的发展空间。在这方面,应该给他们一个有限的口子;第二,两个《试行办法》中出现了两个概念,一是“企业账户”,一是“个人账户”;所谓“企业账户”可以另行发布规则,给予一定的db型因素的空间予以变通,但一定要严格控制,要满足一些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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