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风险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发展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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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我国风险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风险投资主体单一,资本来源狭窄。我国目前设立的风险投资机构主要是以政府发起创办或由企业发起设立、政府参股为主体。而从国外的经验来看,风险投资主体应该是愿意并且能够承担风险的个人、企业投入。以美国为例,美国的风险资本组成中,养老基金一直是最大的投资者,投资额占总投资约60%左右;其次是大公司的投资额度大约在11%左右;随后是私人投资,约占总额的10%左右。与美国广泛的风险资本来源相比,我国的风险资本来源较为狭窄,除国外资金外,大部分来自于政府和商业银行。政府和商业银行资本占了70%以上,而很少有来自于大企业、养老基金和个人投资者的资金投入。

    (二)、政府对风险投资业的扶持力度不够。目前,我国各级政府正积极参与和支持风险投资,但政府参与和支持的力度还存在一些问题:(1)政府资金投向不合理。目前,政府对风险企业的投资主要集中在成长期和成熟期,种子期和创业期的投资偏少,降低了风险投资企业的创新能力。而从西方国家的经验来看,政府对风险投资产业的扶持,主要是在该行业的发展早期。政府的早期参与在支持高新产业发展的同时,推进了私人投资者的大力参与,而在后期政府的作用就逐步减少。因为政府的运作机制与风险投资业的风险性、商业性和复杂性的投资管理是不相适应的。(2)所得税减免力度过小。(3)政府缺乏对高科技风险企业的界定和评级标准,导致“假冒伪劣”的所谓高科技风险企业满天飞,进而影响了风险投资者的积极性。

    (三)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制约了风险投资的发展。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都有一些条文与鼓励发展风险投资的政策有差距。如《公司法》中对技术入股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规定了20%的上限就有碍于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同时,知识产权是一种需要法律保护的资产。此外,关于产权转让问题、上市问题等等,都需要现行法规做出修改和进一步明确规范。

    (四)风险投资退出难。我国目前产权交易市场刚起步,还很不完善,且还没有形成良好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风险投资没有出口,这是对风险投资业发展最大的制约因素,这使得一些潜在的投资者因惧怕“投进去,收不回”而对风险投资望而却步,从而限制了风险投资业的发展。

    (五)中介服务体系还有空白。各种中介机构中,有些在我国已有发展,还有些是空白,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公募体系。

    二、采取应对策略,加快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步伐

    (一)建立多元化的风险投资融资机制,为风险投资的发展提供坚定的资金基础。

    1、引导各类金融机构进入风险投资领域,吸引更多的风险资本加入。在各类金融机构中,首先将保险业引人风险投资领域。金融机构投资者主要有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其中最有实力的是保险公司。目前由于保险法的限制,使保险公司的资金难以进入风险投资领域。在国外,保险资金和年薪基金是风险投资资本的主要来源。积极引导保险资金进入风险投资领域,对于我国保险业以及风险投资的发展都将产生积极的影响。其次将养老保险基金引入风险投资领域。这样一方面可以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另一方面也会给风险投资基金注入巨量资金。最后将银行业引人风险投资领域。银行大规模介入风险投资业,可以使风险投资业有可靠的资金来源。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信用担保基金,为银行向高科技产业进行风险投资提供担保,以促进我国银行进入风险投资领域。

    2、利用国外资金,吸引国外风险投资者或设立中外合资风险投资基金参与我国的风险投资。目前已经有外国风险投资者进入中国,如美国太平洋创业投资公司以美国资本为主,在中国投资了好几十家风险企业。这不但可以带来风险资金,而且带来国外成熟的风险投资理念。国外的风险投资形式主要是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经理具有良好的素质,比如他们具有一定的科技生产背景,又要有一定的管理知识和金融财务知识,因而有能力把资金投入到赢利前景良好的风险企业。在长期的实践中,国外的风险投资形成了成熟理性的投资理念。培育中外合资的风险投资基金,不但可以扩大我国风险投资资金来源,让世界了解我国的风险投资的发展,吸引外来资金,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能为我国的风险投资操作与管理带来成熟的理念,从而进一步发展我国的风险投资业。

    (二)政府应加大对风险投资的支持力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关扶持政策。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在风险投资发展初期的支持力度。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对于风险基金或风险投资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可以考虑适当降低;对高新技术企业进一步加大优惠政策的力度,包括延长免税年限,进一步降低高技术企业的所得税税率,由15%降至8%或更低。充分利用政府担保的“放大器”功能。政府担保在国外被称为风险投资的“放大器”。根据国外的实践,其放大倍数在10—15倍之间。我国应当充分利用政府担保的放大功能,可以适量设立风险投资担保公司,或设立贷款担保基金,为技术企业向银行提供贷款担保。通常可由国家或地方财政拨出一笔资金,设立信用担保基金或担保公司并组织专门的经营管理机构,但同时要规范其行为。加大政府采购政策支持力度,通过政府采购为高科技产业化开辟初期市场。

    (三)加强政策法规建设,为风险投资提供稳定的法律环境。确保风险投资业的健康发展,就必须建立完善的风险投资机制及其各类主体正常运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由于风险投资基金的运作,既涉及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又涉及个体投资者的权益,还涉及到资本市场的运转。因而,健全有关制度规则,对于风险基金的正常发育是十分必要的。因此,在形成和发展风险投资机制的过程中,应借鉴国外发达国家风险投资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政策、法规及管理办法,将风险投资的优惠政策、机构设立条件、中介组织机构的配套建设等问题,以政策或法律形式加以明确规定,维护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保证科技产品的提供者、风险投资者和风险企业的权益。同时,指导风险投资公司和企业的规范运作、提高投资的效率和安全性。最后,在这些政策法规实施的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应及时的调控引导,对不适合风险投资机制运作的一些条件做出及时的调整,为风险投资业的健康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政策法规环境。

    (四)建立和发展风险投资退出机制。根据国际经验,风险投资的“出口”方式主要有三种:ipo、兼并与回购、清算。相应地,建立和发展中国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也应如此。首先,我们要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尽快推出中国创业板市场。其次,在我国创业板市场启动之前,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使风险资本退出投资应当成为目前主要的退出方式,包括企业兼并、收购与股权回购。最后,要加大力度规范现有的主板市场。对风险投资来说,规范的资本市场评价体系非常重要。如果这一体系不规范,非上市的股权转让活动就受其很大影响。我国要逐步改革和完善股票上市的流通制度,改变法人股不能流通的规定,为风险投资退出渠道保持通畅提供制度保证和便利条件。

    (五)大力培养风险投资管理人才。风险投资的真谛是对投资风险的驾驭。风险投资的对象通常是富有潜力和发展前景的“朝阳产业”,必须有专业化的管理人才对投资资本和投资对象的经营进行严格的管理。只有专业素质高,且具有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的风险投资管理人员才能胜任这一工作。而我国目前这方面的人才十分匮乏,亟待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加紧培养具有金融、保险、企管、科技、经济等多方面知识以及能够预测、处理、承受风险能力的人才,以适应风险投资发展的需要。

    (六)建立规范的风险投资中介机构。风险投资是一个特殊的经济领域,为其服务的,除一般的中介机构,还有一些为高科技风险而专门设立的特殊中介机构,包括知识产权评估机构、标准认证机构、科技项目评估机构、专业性融资担保机构以及风险企业上市督导机构。中介机构是风险投资各部门发生联系的必经环节,其服务质量的好坏取决于自身素质和政府相应的制度约束。为了避免中介机构鱼龙混杂的现象,保证风险投资活动的顺畅进行,政府应规定严格的市场准入条件,建立规范公正的风险投资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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