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难免骑牛找马 企业怒其轻于去就
广东高校2007届毕业生目前已陆续进入签约期,不少大学生虽然现在签了约,未来几个月一旦遇上更好企业的“offer”,便向之前已签约的单位提出违约,甚至赔偿几千块违约金也在所不惜。
但用人单位对此作法却难以接受,更有甚者表示即使交钱也不放人。
广州石牌某高校大四学生小范近日遇上了烦心事:他一个月前在一场招聘会上兴奋地签下深圳一间公司,成为全班最早落实工作的学生之一。然而,一周前,一家广州的知名企业向其发出了邀请,希望他能到该公司工作,而且,该公司还承诺了一份格外有吸引力的薪资和工作平台,但对方有个前提,就是要求小范必须在一周内尽快与公司签订“三方协议”。听到这句话,小范为难了,因为毕业生拥有的唯一的一份三方协议,他已经签给了第一间公司,现在到哪去再找一个三方协议呢?
小范立即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求援,校方给他的说法是,学校可以开具证明给他,但他必须与第一家公司解约,才能转签第二家公司,不然,小范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因为这份协议是学校、小范和用人单位三方共同签订的。
小范无奈只好去找第一家公司,恳请“放人”,并表示愿意承担合同中约定的3000元违约金。但让小范万万没想到的是,公司对小范不讲诚信的作法十分恼火,“交违约金也没用,我们就是不放人!”对方的态度十分强硬。眼看广州这家公司的签约期限愈发临近,小范焦头烂额。
学生:违约是正常的市场行为
记者采访发现,随着签约高峰期的来临,不少大学生都遇到过这种情况,学生们更多的表现出一种无奈。中大毕业、现在广州某银行工作的小刘告诉记者,她现在的工作就是去年经过违约后重新签的,她认为,对于毕业生来讲,违约有时也是一种无奈,在工作这么难找的情况下,不签约不放心,但签约之后再有机会的话,那只有通过违约换取自由了。
有人质疑,大学生的违约行为,是缺乏诚信、不道德的行为,但大学生们普遍否认这一看法:“违约属于正常的市场行为,和个人道德、忠诚度无关。”复旦大学应届毕业生小周认为,就业是企业和学生双向选择的问题,学生违约后只要缴纳违约金,即履行了协议,怎能说违约者不讲诚信呢?
另有学生表示,小范的遭遇令人同情,现在很多企业为了早点招够人,往往在几天内就要求学生签约,否则不予录用。同时,一些高校为追求就业率,也不断催促学生尽快签约。在这种双重压力下,学生草率签约时有发生。之后,一些学生又发现了更适合自己的单位,因此违约也便正常了。在他们看来,违约是社会问题,而不是学生的道德品行问题。
企业:学生把违约当家常便饭
广州某电脑公司的人力资源总经理颜先生认为,对于大学生违约行为,他们以前是持理解的态度,但现在他的看法,是觉得这些学生责任心不强。“人往高处走这本是无可厚非的,但每个人都应该对自己的选择负责。另外,大学生违约使得企业要重新招人,在一定程度上给公司增加了成本。”
某文化传播公司总经理告诉记者,自己曾在不少大企业任职,接触过不少应届毕业生。“往往一有更好的去处,他们就马上走人了,有点经验的人力资源部经理都曾经遭遇过这种情况,对这种‘突然袭击'都已经习惯了。”
“签约一周就违约,这样的情况每年都有,前几天我又碰到一个。”一家外贸公司的人事总监沈先生也表示,毕业前是应届生最不稳定的时期。沈先生告诉记者,现在有经验的公司人事部门都“学乖”了,“签约后最初的一段时间,都不会把重要任务交给应届生,也不会教他们太多事。”沈先生苦笑着说,不是企业狡猾,是应届毕业生太不稳定,“工作交给他们,万一突然走了,就很麻烦,有时还要牵扯到公司机密和资源流失的问题”。
高校老师:签约时应慎之又慎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就业中心副主任赵烨认为,毕业生提出违约,不能一概而论。违约的学生中,不排除有部分的确是不守信用,缺乏诚信。但更多的则是出于无奈,是整个社会的大环境造成的。她解释,毕竟不是所有企业同时开始招聘工作,总是有先有后陆续展开,存在时间差的,又或者几个企业同时招聘,但通知录取的时间不同,有的是马上可以答复,有的则迟迟不给答复,甚至要等到下一年才有结果。在僧多粥少的环境下,学生一般都会来一家企业就先签一家。但之后一旦遇到自己心仪的企业终于发来录取通知,学生也就不得不违约。赵烨还表示,要办理违约,学生须首先征得原企业的同意,出具一份函给学校,学校才会为其办理改派手续。
另一高校就业中心的老师表示,该校每年对学生的违约情况都有记录:“违约最多的可以达到五六次,有些学生违约是很草率的,看到高工资、好职位,就趋之若鹜。”这位老师提醒即将毕业的学生们:签约时要慎之又慎,违约前也一定要三思而后行。“要根据专业以及其他实际情况,看自己是否真的合适某个岗位,为了眼前看得到的好处而草率违约,不仅会给用人单位造成伤害,对个人的长远发展也不利。”
违约两次 记档示惩
据悉,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广州就有规定高校学生毕业后就业要签订三方协议——毕业生自己、学校、企业三方。记者在采访过程中还获悉,2005年《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有一个变化,对于大学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约后的违约金首次作了限定,即不得高于毕业生第一年的月收入;武汉大学对此也有规定,因自身原因恶意违约达两次或两次以上的毕业生,其违约状况将被记入就业协议中供用人单位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