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规范违纪生处分程序 开除需先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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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日起,北京市高校开除学生学籍时,受处分学生可提出听证要求。昨天,北京市教委公布《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学生对学校处分有异议的,可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这是北京市首次出台对高校违纪学生处分程序的规范性文件。

  《规定》要求,学校拟对学生处以开除学籍处分时,应当书面告知学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拟被处分学生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在收到学生的申请后组织召开听证会。除涉及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听证参加人包括拟被处分学生及其代理人,以及本事件调查人员。

  《规定》要求,学校应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受处分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受处分学生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北京市教委政策研究与法制工作处负责人表示,选择对拟开除学籍的学生进行听证,原因在于开除学籍是对学生最重、影响最大的一种处罚,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法制处曾两次向高校负责人征求意见,走访了10余所高校管理人员和学生,并向所有高校学生处发出书面征求意见稿,收集高校的反馈意见。

  该负责人表示,对开除学籍学生进行听证是学校必须执行的程序,但如果学校对其他处分形式也采取听证,市教委同样表示支持和鼓励。

  该规定将于9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在京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全日制研究生、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实施纪律处分时。

  链接·听证过程

  事件调查人员

  提出拟被处分学生违法、违规或违纪的事实、证据、处分依据以及处分建议。

  拟被处分学生

  就事件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学 校

  听取拟被处分学生的最后陈述,根据听证笔录,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决定。

  对话

  给学生充分的申诉权

  昨天,针对《规定》出台的相关背景和要求,记者专访了市教委政策研究与法制工作处处长何劲松。

  记者:此次《规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何劲松: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新出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而制定,目的在于推动学校依法治校工作,提高学校管理水平,保护学生合法权利。

  记者:以前是否有过类似的《规定》?学校执行时有何要求?

  何劲松:以前没有专门针对高校处分违纪学生的程序,出台这样系统性、规范性的文件,并不意味着以前没有这方面的要求,很多规定分散在其他文件中。同时,一些高校在具体操作中也积累了很多很好的做法。此次《规定》的出台,充分吸取了这些高校的做法和工作经验。对于《规定》的施行学校享有自主权,在实际操作中还可对《规定》进行完善和修改,也可视实际情况简化程序。

  记者:你认为,与以前高校处分学生的程序相比,《规定》最大的变化体现在哪里?

  何劲松: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给学生充分的申诉权。同时,在程序上进行规范后,有利于学校在调查取证中程序的正当、公正。

  记者:《规定》是否还会进行修改?

  何劲松:这个《规定》是“试行”,“试行”就意味着以后还会有变化,我们会随时收集学校在具体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并进行相应的补充和调整。同时,随着社会法制化的进程,《规定》肯定会越来越完善、越来越人性化。

  各方反应

  学校:对学生“权利救济”的细化

  “听证很有新意。”这是清华大学和对外经贸大学学生处负责人对《规定》的第一反应。两校学生处负责人表示,新规定在维护学生权利的同时,规范了学校和学生双方的行为,从而减少双方发生激烈冲突、造成严重后果的几率。

  “以前对学生违纪的处理很难做得这么细,也没有这么细的规定可遵循。”经贸大学学生处处长表示,《规定》把对学生的“权利救济”具体化、细化了。

  两校学生处负责人表示,《规定》细化了容易出现分歧的细节,如在“处分决定书如何送达”问题上,《规定》对可能发生的多种情况做了详细描述。学校认为,这些细微的规则牵涉当事学生的权利,必须详细规定到位,才能让学生的权利得到保障。同时,也避免因送达不及时或出现错误,使学生和学校矛盾激化。

  学生:普遍欢迎中存在担心

  记者从对外经贸大学了解到,北京市教委此次新规定出台前,曾在该校邀请部分师生代表举行论证会。学生们普遍持欢迎态度。“教育部前些时候出台的规定就让我们很受鼓舞,现在北京市做的细则让我们感到维权已经来到身边,觉得更踏实了。”该校一位大二女生对《规定》表示欢迎。记者随机询问了清华、北大的几位学生,他们也一致表示欢迎和赞扬。

  同时,也有学生对《规定》“听证”方面的部分条款表示担心。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大三学生指出,第二十条中规定:“拟被处分学生认为主持人与本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主持人是否回避,由学校决定。”该生担心,如果主持人真的和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由学校决定是否能保证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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