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富不仁”新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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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汶川地震中,有人指责企业家王石关于赈灾为常态的说法:“公可跨世界之高山,然则可跨汶川之一坟乎?道义不存而富,是为为富不仁也!”赈灾的义举体现了企业的社会责任,也属于义商的传统,但是如果要求企业赈灾一定要采取某种特定的形式,善款一定要达到某个标准,那也是强加于人。“为富不仁”原本是一个客观现象,并非绝对是“道义不存而富”的同义语,当然,这需要对“为富不仁”进行新的解释,对企业家的在商言商表示理解。

  “为富不仁”出之《孟子。滕文公上》,孔孟一家,都讲仁道。不过“为富不仁”不是儒家的结论,而是孟子引用鲁国正卿季桓子的一个家臣阳虎的话:“阳虎曰:”为富不仁矣,为仁不富矣。‘“从孟子这篇文章的上下文来看,并没有直接去批驳它的意思。学者的注释中往往也要特别注明,这里的”为“是动词,是求致的意思,在求富的过程中不能用仁义的标准来要求他,反过来也是一样。赵岐的注解说的很明白:”富者好聚,仁者好施,施不得聚,道相反也。“既然社会允许”为富“,那就要容忍人家按自己的”道“行事。”不仁“并非是”为富“的属性,而是说人家不能按照仁道”为富“。如果我们把为富不仁理解成无商不奸,两者就成了:求富贵的人都不仁爱,施仁爱的人都不会富贵。这显然过于绝对。后来,”为富不仁“渐渐被用来指称富人唯利是图,不顾他人死活,以至于成了无商不奸的渊源,这可能是因为国人生活在小农经济的汪洋大海中,长期以均贫富为理想,也与统治阶级长期推行重农抑商的政策有关,当然不能算是仇富心理的沉淀。

  其实,俗话中“亲兄弟明算账”和“为富不仁”的意思很接近,“为富”与“为仁”是两码事。一方面,既然两者各有各的规律,如果它们不按照应有的规律办事,也就达不到各自的目的。我国民间的商人历来有朋友之间可送一头牛,而生意场上不让一根针的习惯,“为仁”的情是情,“为富”的理是理。用现在的话说,竞争是残酷的,市场不相信眼泪。在企业管理中如果打不开情面,为裙带关系所累,那效率与效益肯定搞不上去。要想真正把企业做大做强,只能按市场规律竞争。另一方面,由于人自身能力或者注意力的局限性,“为富”与“为仁”在同一时刻只能择其一而行之,不能一手画方一手画圆。如果一心二用,两件事情都办不好。“为富”与“为仁”各自的规律决定了谁都是敷衍不得的,当各自的规律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时,即使当事人想敷衍也难以两全。例如公平与效率的二律背反。现代社会的任何一个独立的经济政策都很难同时解决公平与效率的问题,只能在公平优先或者效率优先中做出抉择。从这个意义上讲,“为富不仁”是较早发现这种二律背反关系的版本。

  为富与为仁虽然各走各的道;但是两者又是相互依存的,有一种相互对应的关系,我们可以在更大一些的时空范围内解决两者之间的冲突,使之张弛有度,在整体上达到一定程度的平衡。《孟子。滕文公上》提及它时,就是要针对“农业税”力图解决两者的冲突。在孟子之前的贡赋制度有五十而贡、七十而助、百亩而彻这几种,不管形式上怎么变化,共同的要求就是按照收入的百分之十上交“农业税”。这作为“聚”道是不能含糊的,而孟子提出的仁政就是在交纳的时间上做一些调整,乐岁多交,凶年少交。孟子反对的是固定税赋,即根据当时的粮食产量,按照“什一”的比例确定一个数字,每年不管你产多产少,就按照这个数字交,一个也不能少。如果碰到自然灾害还是这么死板,那就是不仁了。不过,采取灵活的税赋方法时又带来一个新的问题,即如何防止农民凶年少交之后乐岁赖账,不愿意多交或者补交。孟子给出的办法就是使人们有恒产,以此解决恒心的问题。由此可以看出,孟子的“为仁”是服从和服务于“为富”的,失去了对“为富”原则的承认,孟子的“为仁”也就没有什么意义。孟子宏观上虽然是在替统治阶级说话,但是在微观上却有利于坚持以“富民”为本的政策。

  按照孟子的逻辑,为富固然可以不仁,但是为富在依循自己的规律行事的时候,也不能我行我素,超过了人们的承受能力。反过来说,根据人们的承受能力,在不影响整体效益的情况下做出灵活的安排,更有利于实现为富之道。那么这就是更高层次上的为富,即要求人们在进行为富专一的选择,不能突破为仁的底线。这虽然不能完全算是为富与为仁的兼顾,但是在客观上提出了一个正确的为富观,即自觉接受为仁制约的,以为仁为条件的“为富”。按现代社会的标准看,正确的为富也应当是包括为仁的因素在其中的,正如温家宝最近所指出的那样,企业家身上应该流着道德的血液。这不仅表现在社会突发事件面前为富与为仁应当有张有弛,服从大局;也应当内化为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比如客观上要为社会解决就业问题,依法纳税,主观上要不断提高劳动者的福利,注意保护环境等等。

  尽管“为富”不能再是唯利是图,但是为富的内在规律还是决定了它与为仁不是一回事,我们就不能用为仁的标准来强求它。首先,对于勤勉正当的为富者我们应当表示应有的尊重。为富不仁、为仁不富作为不同的客观存在各自在社会中扮演不同的角色,都有其存在的价值,可以也应当做到“道并行而不相悖”。为富可以不仁,但未必不仁,不必求全责备。其次,我们要自觉地与为富者共同遵守彼此相互认可的规则。在为富的过程中,有先富后富、已富未富的区别,后富未富固然是弱者,但是不能以弱作为藐视规则的理由。相反,应当更加关注先富已富是否按照规则经营赚钱纳税,否则就应当按照规则主张“剥夺剥夺者”。再次,当我们受到为仁的惠施时,要努力通过自己的为富给予为仁者以应有的回报。回报的对象既可以是特定的捐助者,也可以是不特定的社会群体。这需要受惠者具有“恒心”,“恒心”既是感恩之心,又是立志为富的信心与决心,也体现了一种信用关系。受惠者不能认为受惠是理所当然的,把为富与为仁割裂开来,要学会通过自己的为富努力,使得为仁的事业能够得以延续,以促进社会的繁荣。

  当代首富比尔。盖茨退休时,把自己所有的财富都捐赠了出来,这是在为仁;但是如果他没有一个能够为富的过程,拿什么进行如此慷慨的“裸捐”呢?比尔。盖茨的“裸捐”确实令人触动,不过对中国企业家来说,当前最重要的是要把企业做好……改革开放刚刚30年,很多企业还很年轻,中国企业家要趁着自己年轻,多为社会创造财富。这就需要我们克服“为富不仁”的偏见,为中国的比尔。盖茨们更好更快地“为富”提供较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当然,我们这里说的为富是那种既不需要用虚伪的为仁来包装、也不以善钻政策空子为能事的为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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