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伤应聘者的7大职场恶行(2)[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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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5日,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本报联合智联招聘在上周进行了一场有关招聘、职场维权的大调查。在为期十天的调查中,共有2000名职场人参与了调查,其中男性占到34.1%,女性占到了65.9%.在我们对于求职者是否遭遇过招聘陷阱的调查中,有55%的被调查者都表示自己曾经被“坑”过。这与去年智联招聘所做的3.15专项调查中所显示的70%受害者比例相比,情况略有好转,但仍不容乐观。

 

  伤害四

  辞退搞偷袭突然轰人走

  ★数据支持:此次调查中,有36%的被调查者认为,自己有突然被公司辞退的经历。

  ★经典案例:马小姐是一名外地来京打工的女孩,在一私营企业干了一年多了。上周,像往常一样去公司上班,但到了公司,领导说:“你回家吧,公司内部调整,你不用来了。”马小姐特别诧异,心想,不要我了,那怎么不早点告诉我,那样我也有个思想准备呀!与我同命运的同事有好多个,您说我们该怎么办?我们每个月被扣的保险还没退还呢?(因为我们那里好多人都是只扣钱不给上保险)。

  ★专家破案:劳动法专家、维权大使梁艳松律师认为,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提前30天向马小姐发出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并应按马小姐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建议马小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至于社会保险没有上,可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应对措施:梁艳松律师表示,公司因经营调整等原因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是可以的,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伤害五

  为了省工钱 试用无尽期

  ★数据支持:试用期陷阱在此次调查中位列第二,有25%的求职者表示受到过此类侵权遭遇。

  ★经典案例:上周四,在一场定期招聘会上一位孔先生向记者抱怨,前阵子他应聘了一家公司的“市场总监”这一职位,并且承诺每月2500元的薪酬待遇,孔先生庆幸自己找到了满意又合适的工作。结果到了岗位,孔先生却被告知按照公司惯例,他先要在销售一线锻炼一段时间,再做市场总监,并且每个月要完成一定的业务量。结果孔先生做了一个月的销售业务员,到了月底,他要求公司付薪水,公司却以“双方事先有约定,没有达到业务指标不发薪水”为由,没发一分钱。

  孔先生告诉记者,事后他了解到,这家公司一直在招聘新员工,招聘进来的人往往因完不成业务指标而被解聘。公司就这样不断靠新人拉业务,却不用支付一分钱的薪水。

  ★专家破案:智联招聘专家表示,这是企业的一种招聘伎俩,指用人单位无限期地延长试用期,以此为手段付给求职者较低的薪水,此种形式也是求职者最痛恨的欺骗形式。

  杨志刚律师表示,《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孔先生在应聘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来确定自己的权利。上班后也没有要求单位履行招聘时的承诺,而是听凭单位的摆布,最终受到不公待遇。

  ★应对措施:杨律师提醒求职者,在应聘成功后一定要坚持签订劳动合同。《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在招聘人才时必须如实公布拟招聘人才的岗位、数量、条件、待遇等。招聘单位与应聘个人确定聘用关系时,应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劳动者来讲,由于实力和法律知识的欠缺,劳动者往往是相对的“弱者”,因此,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劳动者更有必要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把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化,以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且,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还要注意收集证据。比如,可以将招聘单位的招聘广告、双方在招聘会上签订的合同意向书等妥善保存。一旦发生劳动争议,虽然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用1.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2.劳动关系的内容,比如岗位、薪酬等可以顺利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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