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后夫妻1.68万卖掉刚出生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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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日,一名女婴在城东医院刚刚落地,便被以1.68万元买走。就在两名妇女要将女婴抱进面包车带走时,母亲张某突然后悔,让丈夫徐某赶紧退钱将孩子要回来。但是孩子已被人抱走,于是他们向警方报案。

  生活拮据又想要男孩,80后小夫妻卖掉新生女

  ■卖方:

  女婴父母张某、徐某都是江苏沭阳人,均为80后,在湾头一家玩具厂打工。

  此前,他们已经有了一个1岁多的女儿,但小夫妻俩特别想要一个男孩。

  去年,妻子张某再次怀孕,到市区一家医院做检查后,发现肚子里又是个女孩子。他们想将孩子打掉,但此时妻子已怀孕四个多月,打胎会毁掉一个生命,也影响张某的身体健康。于是,他们想到了将孩子生下来,再送给别人养,然后他们再生一个孩子。

  两人在扬州的生活较为拮据。在孩子还没有生下来的时候,他们便四出打听有没有想抱养的人。想到生孩子要花去一大笔钱,他们便打算换一点费用。

  6月,通过老乡葛某,张某徐某找到了仪征高集一女子,该女子提出以2万元买这个未出生的女婴。但当他们见面具体商谈时,买方只字不提钱的事情。于是,张某徐某放弃了将孩子送给该女子收养的想法。

  谎称替别人帮忙,实为给自己买孙女

  ■买方:

  在徐某为“送养”未出生的女儿而头痛的时候,徐某所工作的玩具厂厂长戚某更头痛:他有一个女儿,30多岁,结婚多年,却一直没生孩子。戚某自己也50多岁了,想抱抱孙子孙女。他曾经想到为女儿到福利院去领养一个孩子,但不愿意接受有残疾的。

  今年开春,徐某想把孩子送出去的事情在玩具厂被传得沸沸扬扬,这事情传到了戚某的耳朵里,他想去“抱养”这个孩子,但是又有顾忌,都是一个厂的同事,抬头不见低头见,碰到以后孩子养育成人却要认亲就麻烦了,于是他开始了编织谎言。一次,张某来工厂,戚某便主动和她攀谈,并谎称有一个叫步某的想抱养一个孩子,他作为中间人可以介绍。

  7月15日中午,戚某来到这对小夫妻的宿舍。徐某提出,要16000元才肯将孩子给步某。于是,戚某就当着小夫妻的面给步某打电话。步某称,买孩子他就不买了,如果是给父母的营养费,他愿意出。随后,张某提出,在医院生孩要住院费,要再贴1000元。双方讨价还价,最终确定以1.68万元换这个孩子。

  ■婴儿被卖:抱走时还没打预防针

  24日凌晨5点30分,张某在市区城东医院生产。一个半小时后,戚某到达该医院;40分钟后,两名陌生的50多岁妇女出现在医院。随后,戚某带着两妇女、张某来到卫生间,两妇女递给张某16800元现金。

  回到病房后,两妇女抱着孩子要走。医生表示,还要给孩子洗澡、打预防针,张某便跟到楼下,到达护士站,但等了很久都迟迟没有见到婴儿到来。转眼一看,孩子已经被抱到住院部去了,正往外走。张某追上责问,两妇女回答:“回家再打预防针,回去打是一样的。”

  徐某将这一情况告诉了妻子,张某很伤心,当即表示,退钱给他们要回孩子。徐某拿着钱,再次跑出医院,而婴儿已经被带到停车场。在医院门口,徐某碰到了戚某,戚某劝说:“钱都已经收下了,就算了,预防针已经打过。”于是,徐某也就没有追下去。

  5天将婴儿追回

  ■警方:

  24日当天,小夫妻俩担心孩子的健康问题,便向曲江派出所报案。警方迅速将戚某拘留,并对其审讯。

  29日,民警在黄珏镇找到婴儿。直到婴儿找到,戚某才说出了实情:买孩子的步某其实是他的朋友,孩子是买给自己的女儿的,当天到医院抱孩子的两妇女为其妻子和妹妹,1.68万元属其女儿的钱财。

  面对警方审讯,婴儿父母回答:如果产下的是个男孩子,他们不会将婴儿送给他人;如果两位妇女将孩子打完预防针后再抱走,他们也不会报警,他们还没有意识到这种行为属于违法。

  ■律师:私下抱养属于违法行为

  在警察审讯期间,这对年轻夫妇和戚某都坚持认为,他们一方是在送给别人抚养,一方在收养,他们不认为这是违法的。

  为此,记者咨询了江苏尚鼎律师事务所尤震堂律师。尤律师认为,收养孩子,必须为孩子办理出生手续,收养双方要到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抱养手续,并且监护人必须亲自护送。在此案中,张某、徐某、戚某私下将孩子转移,并在转移过程中涉及到金钱交易,实际上违反了法律规定,但不属于拐卖儿童,不构成犯罪。

  目前,徐某、戚某被依法拘留,母亲张某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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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讨论:出卖亲生子女是否犯罪?

  案例:李某系一农村妇女,2003年8月,在医院生一女婴。在孩子满月后将女婴交予安某及收养人汤某,由汤某给付李某现金5000元。审理案件时,对李某是否构成拐卖儿童罪,出现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其主观上有出卖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出卖行为,且收取了收养人汤某现金5000元,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拐卖儿童罪。虽然李某有出卖的故意,也实施了出卖行为,但不具备刑法规定的拐骗、贩卖行为,故不构成犯罪。

  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首先,出卖亲生子女是否构成犯罪,主要看情节是否恶劣以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我国刑法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可见,拐卖儿童罪只限于上述六种客观行为,并没有将出卖自己的亲生子女列为拐卖儿童罪的范畴。

  其次,我国收养法规定,“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立法本意所讲构成的犯罪,是指出卖自己亲生子女而触犯刑法条款的犯罪,如遗弃罪。若要构成拐卖儿童罪,即使是亲生子女,还需具有刑法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才能构成犯罪。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全国妇联2000年3月20日发布通知:“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以营利为目的,出卖不满十四周岁子女,情节恶劣的,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以及出卖拾捡儿童的,均应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阐述:对于买卖至亲的案件,要区别对待。以贩卖牟利为目的“收养子女”的,应以拐卖儿童罪处理;对那些迫于生活困难,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而出卖亲生子女或收养子女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出卖子女确属恶劣的,可按遗弃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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