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4月8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工作条例》发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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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4月8日,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日前签署命令,发布施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工作条例》。这是我军第一次发布施行这样的条例,是中央军委坚持依法治军、改革和加强我军安全工作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我军安全工作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安全工作是军队保持高度稳定,圆满完成各项任务,巩固和提高战斗力的重要保障。《安全工作条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为根本目的,以国家和军队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着眼保持部队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加强部队全面建设,本着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对官兵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吸取近年来部队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为全军和武警部队做好安全工作提供科学的基本依据。

  《安全工作条例》共10章57条,明确了我军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任务、方针与原则、地位与作用,以及各级职责和工作制度等。条例从健全责任制和追究责任人方面加大了从严执纪力度,明确规定了军政主官、副职领导和各类机关在安全工作方面应尽的职责,强调发生事故不仅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还要依法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条例系统、具体地规范了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制度、教育训练、检查监督、事故查处、报告统计以及安全设施保障的方法和要求。条例规定,事故按照其性质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按照其危害程度分为一般事故、严重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四个等级。条例对事故报告与统计的时限、内容、方式等都作了具体要求,强调发生事故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按规定报告和调查。明确了追究事故责任的一般原则、直接责任与领导责任的区分及对负有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的处理。

  《安全工作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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