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侃:谁是李金斗事件的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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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敲诈李金斗的犯罪嫌疑人魏东日前已被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和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依照国家法律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魏东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总和刑期1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据辽沈晚报)

  葫芦岛市龙港区法院的这份判决只认定了魏东敲诈李金斗的犯罪事实存在,至于说李金斗是否嫖娼与定罪无关,法院也没有核实的必要和义务。

  谁有核实并追究李金斗是否“嫖娼”的权利和义务呢?

  长春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和负责办理此案的长春市二道区检察院。

  “我当时同几个朋友喝了两、三次酒,最后到亚泰洗澡,我洗完后在包房里,朋友们给我找了一名按Mo小姐按脚,我当时喝的酒太多,还干没干别的我记不清了……”(人民网2005.12.2摘自辽沈晚报)李金斗于2005年6月18日向法庭作的陈述很是让人寻味。

  如果李金斗真的“嫖娼”了,我们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李金斗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卖淫、嫖娼的,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

  如果李金斗真的“嫖娼”了,却没有被追究法律责任,长春市公安局纪检部门更应该深查一下为什么没有追究李金斗的法律责任?如果不查,也不给全国人民一个交代,这就不得不让老百姓往司法腐败和是否有保护伞上联想。而司法腐败问题是关系到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的大问题,而这些问题是直接关系到长春市司法部门如何正确认识“执法为民”的态度问题。

  “没干!绝对没干!” 李金斗也曾斩钉截铁地对媒体这样表示过。

  如果李金斗确实没“嫖娼”,也应该由长春市公安局召开一个新闻发布会,给全国人民曾经非常敬仰的“著名相声表演艺术家” 李金斗澄清事实真相的机会。否则,网上出现的叫卖《李金斗老师长春嫖娼录像》一事,以及“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法律标准都会引起民愤、民怨。而这一切又直接关系到谁有法律豁免权的问题。

  “他是因环保事故而辞职的最高官员” 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是2003年以来第一个因非腐败而辞职的部级官员。这一切越来越显示出中国新一届政府大力加强政治文明和进步的决心。

  而政治文明和进步的首要基础就是必须无条件执行“依法治国”的方针。

  既然成克杰、李纪周、胡长清这样曾经位高权重的人物都必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李金斗就更不能因为一句“我当时喝的酒太多,还干没干别的我记不清了……”就逃避所应该承担的相应的法律责任。

  “ 一旦查实,作为曲协主席的李金斗很有可能引咎辞职。” 近日北京曲协的秘书长贾德丰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的意思如果不是走过场,那么,就应该由北京曲协出面和长春市公安局接洽,以组织形式确认李金斗是否“嫖娼”。即使录象资料不能直接确认,我们也可以用测谎的形式进行事实确认。虽然测谎需要作为当事人——李金斗同意,但是,作为北京曲协主席的李金斗必须要服从组织决定。这样做不但可以弄清事实真相,更可以让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不成为一句空话。

  作为个体李金斗可以选择是否测谎,但是,作为北京曲协主席的李金斗必须自觉维护北京曲协的公共荣誉。除非你像“他是因环保事故而辞职的最高官员” 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一样引咎辞职!

  如果不这么做,民愤、民怨都有可能直接激化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而不这么做,不会是因为有保护伞吧?如果确实有保护伞,更应该一查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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