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岁宝宝”该不该享受“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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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媒体关于“4岁宝宝”领取廉租房补贴一事,北京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称,未成年人享受低保的情况主要包括:父母一方去世、服刑、失踪,未成年人随另一方监护人生活,但监护人为外地户口或农业户口,“4岁宝宝”就属于这类情况。而这些未成年人享受城市低保,均符合廉租住房条件,属弱势困难群体,其监护人在代理未成年人申请租赁补贴过程中,住房保障部门把这些孩子作为申请人办理了手续,经审查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据9月15日《中国青年报》)

“4岁宝宝”领取廉租房补贴曾引得舆论一片哗然,人们普遍认为此事如果属实,违规是铁定的了。然而,北京市住建委在承认确有其事的同时却说这种做法并不违规,这肯定出乎大多数人的意料。不过,仔细斟酌北京市住建委的解释,我还是难以苟同。

北京市住建委的逻辑似乎是这样的:“4岁宝宝”符合享受低保的条件,所以符合廉租住房的条件。可是,享受廉租房与享受低保的条件能够等同吗?最低生活保障是政府为了保证城镇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而提供的保障方式,而包括廉租房在内的住房保障是政府为了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而提供的保障方式。二者保障的目标不同,规定的标准当然也不同。

虽然“住”也是基本生活所必需的,但与“衣、食”等温饱类需求确实不一样。孩子一生下来就需要吃穿,这是刚性的;但在住的方面,孩子的需求却是柔性的。且不说“4岁宝宝”,即使是10岁的孩子,也可以挤在大人的床上或者房间里。既然政府的保障体系把“住”单列了出来并制定了专门的标准,那就应该以专门的标准为准。

住房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都是以家庭为单位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就是住房保障的两个主要标准,这实际上把未成年人(哪怕刚出生的婴儿)与成年人一视同仁了。但在父母去世、服刑、失踪的情况下,一个未成年的孩子并不能构成一个“家庭”。如果这个孩子被孤儿院等福利机构收养,就不存在住房问题了;如果这个孩子被寄养或收养在其他家庭,那么应该以收留的家庭为单位,即看这个家庭是否符合申请廉租房的标准。在住房保障资源严重紧缺的情况下,“4岁宝宝”不应该单独享受住房保障。

那么,这个“4岁宝宝”究竟是个什么情况呢?北京市住建委的解释语焉不详,这不能不让人发问:北京市住建委为什么不把详细的情况公之于世呢?

总之,住房保障和低保是两种不同的保障方式,事实上各地也都制定了不同的审批标准。如果相关的制度不够健全(比如像“4岁宝宝”这样的“残缺家庭”怎么办?夫妻双方一城一乡的“准城镇家庭”咋处理?),那么应该完善相关的制度。不管怎么说,把低保条件和廉租房条件混为一谈肯定是不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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