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与法律(真正的自然法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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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律(真正的自然法学(二)真正的自然法学(二):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基本关系

实体对内在于自身的公共性进行立法而产生自然法。由于公共性是内在的,因而自然法是一种内在的法。

实体的完全性——内在性是第一性的,只有实体存在这种内在性,也只有实体存在自然法。

实体立法就是要克服内在于自身的公共性,而这种内在的公共性又可以分为伦理与政治两个领域。实体分别在伦理领域与政治领域立法,而有道德与法律的产生。

伦理领域与政治领域同时存在,两者之间的关系是:仅有实体对内在于自身的公共性进行立法是不够的,为了使公共性本身处在合理性之中,需要实体同时参与公共立法。也就是说,实体面对合理的公共性进行立法时,自身的自由才是可能的。

这里,伦理领域处于基础的地位,这是由实体自身的特性所决定的。实体的个体立法必然自在于伦理领域,同时,只有当实体能够立法时,才能进一步参与政治领域的公共立法。

此外,实体始终是在伦理领域获得自身的实现,而政治领域不过是关联于伦理领域而存在。

当然,只有实体确认了,才能明确区分这两个领域。

伦理领域与政治领域之间的这种关系,同时决定了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即伦理相对于政治的基础地位,而有道德相对于法律的基础地位。

对于实体而言,他同时处于伦理与政治领域之中,但需要意识到只有从基础的伦理领域,也就是从道德入手,这一内在公共性问题才有可能得到解决,而任何试图直接从法律入手来确立实体的自由,都不会有结果。

此外,由于实体参与政治领域的公共立法,那么个体的道德的合理性就关联着公共立法的法律的合理性。这种关联也意味着道德与法律有着相同的本质,当道德具有合理性时,法律不过是道德公约。

因而,首先需要确认的正是道德的合理性。如果法有本质,那么它必然体现在道德之中。这种在道德之中确认法的本质的学问就是道德哲学。它也就是法哲学,是关于自然法的学问。

自然法包括法的应然与实然两个方面。自然法的应然体现为实体试图克服内在于自身的公共性而出现的一种自由要求,但本身并没有任何内容。自然法的内容存在于实然的实在法——道德与法律之中。

自然法的应然性的意义在于推动实然的实在法的立法进程,即法的实然需要符合于法的应然。这种法的应然与实然之间的关系,只存在于实体立法之中。它实际上代表着实体论对法学的支持,这种支持的实质是,实体论为法学提供了立法者——实体。

实体在克服了自身的虚无之后,就有可能在立法时进一步克服道德虚无主义——道德的“意见”状态。当然,这有待于自然法在实在法层面——道德层面的理性建构。

由于自然法在历史上始终是个谜,因而现实中的法其实是以与自然法相对的另一种法——实证法的形式存在。从某种意义上而言,法可以分为自然法与非自然法——实证法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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