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为再就业”闹剧不能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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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发生在北京某企业的“人为再就业”事件,引起社会舆论的强烈关注。

  有关媒体报道,该公司利用工人劳动合同到期并且改制的机会,让300余名继续工作的工人“失业”。6个月后,该公司又重新与这批“失业”工人签订合同,并获得百余万元的安置费,“再就业”工人得到的却是重新计算工龄和“失业”期间带来的工资损失。

  有关部门认为,在相当数量的利用国家再就业优惠政策而搞欺诈的事例中,这是一个典型案例,仔细分析一下很有必要。

  首先,无论企业方如何辩解,客观上套取国家一百多万安置费的意图很明显。企业正常生产,工人照常上班,根本没有事实上的“失业”,所谓“劳动合同到期和改制”只是一个借口罢了。

  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每安置一名失业工人再就业,国家补助安置单位4000元至5000元的安置费。应该说,这个企业的手法是很“高明”的,不费吹灰之力,仅靠换换合同文件就换来了百万元,还节省了大笔工人工资。但群众的眼睛更是雪亮的,“雪亮”压住了“高明”,最终被工人告上法庭。虽然法庭尚未判决,但来自社会舆论的道德审判已经很明显了。所以,无论多么高明的手法,虽然可以得逞一时,但决不能长久。在社会监督体系渐趋完善、人们法制维权意识日益增强的今天,经营者还是老老实实遵纪守法为好。

  其次,这件事之所以被揭露,是由于工人的投诉。职工权益受到了直接侵害,他们奋起维权,从而揭出了真相。实际上,还有相当数量的利用国家再就业政策谋取私利的行为,没有得到应有的惩处。

  因此,如何发现并予以惩处这类行为,是当前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比如东北地区一些企业,大肆收买职工下岗证,利用下岗证逃避税收,骗取政策优惠;还有的地方,比如西部某地区,有的百万富翁利用户口登记漏洞,一边吃着低保,一边开着小车做生意,等等。

  所有此类事件,比起一般的经济诈骗来可能容易被人们忽略,但其危害一样严重,甚至更甚,因为这直接损害了社会公平,歪曲了再就业政策的本意,是对整个社会救济制度的肆意亵渎。对此,必须进行严惩。

  另外,从这类事件的多发,也看出政策实施对法律保障的迫切要求。

  为了帮助下岗失业工人再就业,国家鼓励企业安置下岗失业工人,在政策和资金上予以一定的支持。对这些很好的政策,有些企业之所以敢把“好经”念歪,敢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说到底还是没有相关配套法律法规,没有相关的惩处性条款。事实说明,在各项改革进行中,一些重要行政政策必须上升为法律法规或有相关法律保障,而且必须更完善,这样才能遏止“人为再就业”这类欺诈行为。

  当然,把所有行政政策提升为法律也不是很现实。在这样的情况下,充分发挥政府的监管督导职能就显得尤其必要。市场经济中固然企业是主体,政府部门不能干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但是政府部门有监督企业依法经营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义务和责任。否则,也是一种行政“不作为”,是不行的。

  最近的消息说,今年国家税务部门要实施多项力度更大的税收政策来支持下岗人员再就业。可以认为,为困难群体而出台的扶助政策会越来越多了。希望有关企业和个人把越来越好的政策用好,用正,不要胡用,用歪。否则,损害社会公平者必将伤及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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