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公务员晋升须先当义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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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公务员晋升须先当义工
 
  记者从广州市义工联2003-2005年发展计划征求意见稿中获悉,广州市义工联将计划于明年初,由市义工联倡导、市文明办主办,逐步推广公务员“社区假日义工”活动,倡导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参照实行?工作人员利用节假日休息时间,在所居住的社区参加各类公益活动,每年累计不少于20小时。

  此外,广州市义工联还建议各级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方面把当事人的义务工作经历作为考察内容,而各企事业单位在招聘人员时,可优先录用有义务工作经历者。

  广州市教育局、民政局及团市委将计划于今年底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广州市大中学生社区义务工作?志愿服务?的意见》,在全市各大中学校、各社区开展青年学生义务工作志愿服务活动,并将逐步把做义工服务纳入大中学生的德育教育考核中,按照今后将施行的学分制执行,在毕业阶段要修满规定义工服务的时间和学分,方可毕业。《信息时报》

  众说纷纭:这样的硬性规定值得肯定

  广州要求公务员从事一定时间的义工活动,是公务员克己奉公、努力为人民服务的职责所在,是贯彻以德治国方略的具体表现,是把道德建设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的有力举措。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需要形成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今天,公务员身体力行,率先垂范,充当道德建设的先锋,尤有必要。

  公民良好道德习惯的养成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但是,这个过程可以加快。当对社会进步具有重大积极意义的某种社会风尚处在萌芽状态中,就有必要加快其形成的进程。加快进程的途径和方式很多,比如“大力倡导共产党员和各级干部带头实践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见《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是一个重要途径。但是倡导光有宣传、发动还不够,还得有一定的硬措施来保证。这个硬措施说白了就是“要我干”,当“要我干”在党员和各级干部中形成制度,就可以内化为“我要干”的道德素质。这样,通过外部压力促使共产党员和各级干部带头践行新风尚,就可以加快新风尚形成的进程。从这个角度看,广州要求公务员每年累计做义工时间不少于20小时,并将此纳入公务员晋升和职称评定等考核内容就是这样的硬举措,无疑是值得肯定和推广的。(梁勇)

  考核指标不能泛滥化

  公务员本来就是为国家服务的,这种服务是有偿的,对公务员的考核,主要应该是这些有偿服务质量的高低,至于公务员做义工,是他们的额外工作。

  现在把他们的额外工作作为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方面的考察内容,是不妥的。这样不仅会影响主要工作的考核指标,而且导致考核指标泛滥化,因而失掉考核的本来意义。(静宇)

  如此义工毫无意义

  首先,20小时是个什么概念,也就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干不了多少实事,实在有哗众取宠之嫌。再说,做“义工”应该明确谁来考核,有些人说是到社区作义工,实则在磨洋工,应付差事,一旦得到晋升或获得了职称,做“义工”的积极性便一落千丈。还有一点,同样是公务员,有些人连休息时间也忙得不亦乐乎,有些人却清闲得要命,如此一刀切,彰显不公,理应制定出科学合理的“义工”时间标准。(李忠卿)

  逼出义工是社会进步

  的确,做义工应当自觉自愿,可是自觉自愿做义工的人可能是少数。现实的压力能唤醒人们沉睡的道德观念。把“社区假日义工”和公务员职称晋升挂起钩来,为社区逼出一批公务员义工,是一种社会进步。

  不可否认广州市的这种做法带有强制性,可是政府也有自己的苦衷啊。若是公务员们人人都能主动自愿地利用假日去社区做几天义工,为百姓做实事,政府用得着出此政策吗?逼出来的义工总比没人做义工强!(暮晓)

  专家点评:给公民设定义务当依法进行

  笔者从这一报道中注意到两点:一是这一说法来自广州市义工联2003-2005年发展计划(征求意见稿);二是公务员做“义工”与职务晋升和职称评定挂钩,列入考核内容。对这两点的质疑应首先建立在明确“义工”性质的基础上。

  依据法律理论,任何强制性增加公民责任、限制或剥夺公民权利的行为,都属于为公民设定义务的范畴。它必然或多或少地影响到法律法规对公民权利和义务的既定分配格局。它直接关涉权利义务分配正义与否的重大社会公平问题,因此,必须由立法机关(而不是行政机关)依法进行,而不应由某一个行政机关或民间组织决定。

  将每年至少20小时的义工作为公务员职务晋升和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之一,这已使义工变为强制性的义务,成了必须完成的任务。且不说义工是否应该变为义务,单从当前存在哪些工作内容应由义工来做、由谁来考核、如何防止流于形式等众多难以操作的情况看,也不应该将本该通过试点检验的义工直接确定为法定义务,这样的鲁莽和轻率似有滥用职权之嫌。

  至于出台这一计划的主体——广州市义工联,笔者还是首次听说这个概念,不过依我判断,它无论如何也不能算一个国家机关,充其量不过是一个社会团体甚至是一个民意的协调机构罢了。它有什么权力决定公务员的义务内容呢?即使是向有关部门建议,似乎也有点错位,摆不正自己的位置。其实这也反映了当前社会组织权力化的不正常倾向,谁都想行使权力,都想对公民发号施令,指手画脚,这是典型的民间权力异化。

  为公民(包括公务员)设定义务应当依法进行,至少应由权力机关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这是维护公民权利严肃性的必然要求,也是尊重人权的实际内容。

  山东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法学副教授李克杰

  有理有据:做义工是被强制“募捐”劳力

  “募捐”的前提同样应当是提倡“自愿”,可在实际生活中,“募捐”也经常是在强制的情况下进行。广州公务员被“逼”做“义工”和生活中的“强制募捐”是何等的相似。劳动者的劳动有价值,这是不容置疑的,可劳动者在“不情愿”的情况下付出劳动,却得不到任何劳动报酬,或者是说劳动者即使不情愿也要将“劳动报酬”“募捐”给社区、社会,这不是一种“强制募捐”吗?只不过被逼做“义工”的劳动者被强制“募捐”的不是财物而是劳力而已。所以,我觉得广州公务员所谓的开展“义工”活动,倒不如说是被强制“募捐”劳力。(何向东)

  制度考核与道德考核互相矛盾

  在制度建设上有一个道德悖论,一方面,越是不起作用的考核制度,越是强调道德的作用;越是以制度的形式规定的道德,越容易虚伪。当一个同学把在马路边捡到的一分钱,交给警察叔叔手里边时,他是道德的;当交钱成为一种道德考核指标,全班同学都给警察叔叔交钱时,虚假就出现了。我们知道,很多孩子交的是父母的钱。

  另一方面,越是严格的能起到实际作用的考核制度,越不强调道德;而其结果,往往能提高整体考核对象的道德水平。都知道新加坡环境优美,那是用一套严格的制度管出来的,包括鞭刑,你敢随便扔个烟头试试,非打你个屁股开花不可。(冉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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