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转暖券商创投业务可望“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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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最近出台的《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中,允许证券公司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开展创业风险投资业务。此举预示着被禁止达数年之久的券商创投业务有望重新开启。市场人士普遍认为,这有助于拓宽券商的经营范围和盈利模式,为券商提供新的发展机遇和空间。

  有关资料显示,创业投资是向新创建的或成长中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股权资本,并为其提供管理和经营服务,期望在企业发展成熟之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取高额中长期收益的投资方式。

  其实在2000年,面对当时创业板即将推出的预期,部分券商成立了自己控股或参股的创业风险投资公司。然而,出于控制券商风险和券商承销中的独立性的考虑,2001年证监会规定证券公司不得直接或通过参股风险投资公司间接进行风险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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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时过境迁,由于一些众所周知的原因,近年来,券商赖以生存的三大传统业务的盈利空间不断受到挤压,甚至出现全行业亏损。据48家券商在银行间市场披露的未经审计的2005年年报显示,券商总资产较2004年缩水107亿元,总计亏损18.92亿元。

  为了摆脱困境,在管理部门的支持下,一些券商开始积极探索业务创新,力图通过开展创新业务改变靠天吃饭的尴尬现状。而不断放开的政策也为券商创新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另一方面,经过近两年的综合治理,券商抗风险的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

  事实上,券商参与风险投资具有一定的优势。券商作为资本市场中最重要的中介机构,具备行业研究、投资银行、并购等各方面的人才,这些专业知识既可以提升其选择良好项目的能力,也有利于为被投资企业或项目提供管理咨询、并购、发行承销等全方位的服务,有利于被投资企业的成长。另一方面,允许券商参与风险投资业务,将扩大风险资本市场的资金来源,促进创业风险投资的发展。

  据了解,海外大投行均能从事创投业务,创投业务是其主要的利润来源之一,部分投行甚至认为该项业务比ipo等中介业务还重要,因为创投业务能给投行带来非常丰厚的收入。但其公司内部有相当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以摩根士丹利为例,其投行本身是不做创投业务的,该业务由与投行并行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

  当然,券商要开展创业风险投资业务,还需要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的出台。东方证券研究所业务董事王如富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首先要对券商开展创投业务进行资格管理,对券商开展创业风险投资业务进行额度管理,如规定创业风险投资额度不得超过净资本的一定倍数;其次是在承销等法规中对关联关系进行界定。如在有关法规中规定,券商直接或间接持有一个企业一定额度(如10%)以上的股份就不能做其主承销商,解决券商在承销中的独立性问题。此外,券商也可以通过设立创业风险投资业务子公司的形式把其风险与证券公司主体的风险进行隔离。

  王如富认为,由于风险投资对于券商净资本要求较高,没有风险承受能力的券商显然难以开展这项业务,而根据监管部门对证券业“分类监管”,扶持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做大做强的一贯政策思路,创新试点类券商有望率先开展这项业务。

  尽管创投业务为券商提供了新的盈利空间,但不可否认的是,创投业务也对券商控制风险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筛选企业的能力,对市场的洞察和把握的能力等。而良好的监控风险、规避风险的能力,可以提高券商风险投资的成功率。因此,券商必须尽快提升自身的业务水平,才能在市场竞争中把握好新业务带来的机会。

  总之,正如市场人士所预计的,券商创投业务的开闸,使得券商既可以做证券投资,又可以做实业投资,这一新型盈利模式将对证券公司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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