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的企业家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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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伟大而成功的企业家是在商海中培养、由市场造就的。离开了商海,没有市场竞争,缺少市场竞争中的较量,就不可能培养和造就伟大而成功的企业家。过多的行政干预,是不可能培养和造就出企业家的。

  什么样的人才能被称为“企业家”?根据最先将这个术语引入经济学的美国经济学家黑尔斯(G.E.Hills)的定义,所谓“企业家”,即“那些能够抓住经济生活中的机遇或能够对经济生活中可能发生的机会做出反应,通过创新为其本人和社会创造更多的价值,从而使整个经济体系发生变化的”人。按其意思,“企业家”就是使财富发生增值的创业人。

  后来,美国著名经济学家熊彼特在1934年出版的《经济发展理论》一书中,进一步将上述定义明确为,“企业家”就是“经济发展的带头人”,或者,能够“实现新的组合”的创新者。

  美国学者奈特根据经济学中常用的一个概念:不确定性,对前人的定义进行了修正。他指出,所谓“企业家”,就是那些“在极不确定的环境中做出决策”并“必须自己承担决策的全部后果”的人。据此,他明确指出,“企业家”必然“是工商企业主,而不是负责日常决策、领取薪水的经理”。

  但也有人认为,这样界定“企业家”不太合适。因为,大公司的经理不同于小企业的经理,他们要履行大公司经理职责,就必须对稀缺性资源的配置做出判断性决策,而不是附和性决策。这种观点的代表人物是当代美国经济学家卡森。他于1982年出版了一本分析企业家的书,他明确指出,所谓“企业家”,就是那些“专门就稀缺资源的配置做出判断性决策的人”,不仅包括雇主,还包括被雇主雇佣的大公司经理人。这就在具体存在形态上把“企业家”的定义域明显拓宽了。

  然而,看了以上诸定义后,仍有不确定之感。这就需要我们对其进行一次综合。经过综合,似乎可给出如下界定:所谓“企业家”,应当是两种规定性的统一。第一,他不仅是一个能够创办企业的人,而且是一个能够经营好这个属于他个人的企业的人;第二,他不仅是一个能够发现和利用一切可能的机会实现企业创新与发展的人,而且必须是一个能够对经营决策全部后果承担最终责任的人。如果这种界定成立的话,那么,对于其具体存在形态,我们则可以认定,他既可以是一个企业主,也可以是能够对其经营决策的全部后果承担最终责任的大企业经理人。

  真正的企业家精神是什么?

  所谓企业家精神,说到底是企业家的创新精神。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家的创新精神至少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不断追求产品创新的精神。

  这种创新精神的要点在于,不仅能够创造一个好的品牌,而且能够通过不断追求产品质量的改进与提高,来维护、发展和完善这个品牌,并通过这种创新来获取最大限度的长期收益。

  第二,不断追求技术创新的精神。

  技术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主动脉。作为一个企业家,必须具有不断追求技术创新的精神。这里说的新技术,既包括高新技术的创新,也包括小的革新与发明。善于发现新的技术发现和发明,勇于引入新的技术和工艺,不断创造新的生产方式和方法,以此来推动企业技术的不断升级和生产方式的不断发展,是企业家一个重要使命。

  第三,不断开拓和创新市场的精神。

  这种创新精神的要点是,能够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对市场结构、市场分布进行分析与比较,并通过分析与比较,发现和开拓新的市场,占领市场发展的制高点,提高企业的生产经营效率与收益。

  第四,敢于和善于进行组织和制度创新的精神。

  不仅要善于学习和模仿别人的成功经验与作法,而且要敢于和善于突破与超越别人的成功经验与作法,同时还要敢于和善于在总结和综合前人经验的基础上进行组织与机制的再创新,实现企业组织和制度的新突破,以提高企业的发展力和竞争力。

  第五,团队合作与不断进取的精神。

  作为一个企业家,能不能和善于不善于组织一个好的团队,并能够形成很强的团队合作与进取精神,是一个企业家能不能成为名符其实的企业家的关键一环,也是一个企业能不能获得更大发展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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