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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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草案对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管理人、债务人财产、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重整、和解、破产清算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
草案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在企业破产后,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的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其他费用作为第一顺序清偿;在债权申报时,劳动债权无须申报就可以生效,由管理人记入债权表并予以公示。此外,这部法律草案还将通过一系列的规定来保障破产企业职工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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