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0月5日我国在联合国总部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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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年10月5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秦华孙在联合国总部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该公约经1966年12月16日表决通过,1976年3月23日正式生效。至1997年底,共有140个国家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

  该公约第十四条(丁)明确规定了有关刑事法律援助的内容。原文表述为:“出席受审并亲自替自己辩护或经由他自己所选择的法律援助进行辩护:如果他没有法律援助,要通知他享有这种权利,在司法利益有此需要的案件中,为他指定法律援助,而在他没有足够能力

  偿付法律援助的案件中,不要他自己付费”。

  签署并加入该公约表明,中国已向世界承诺,在我国建立并实施法律援助制度,承担相关的司法救济义务,并接受国际组织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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