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案例(非法窃取商业秘密后并未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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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案例(非法窃取商业秘密后并未披露的)

对于在企业中有机会接触到商业秘密的研发岗位或者管理岗位人员,违反保密义务或者利用职务便利擅自保存商业秘密的,即使并未披露、使用的,也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非法窃取商业秘密后并未披露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吗?

【案号】(2021)冀0110刑初9号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高援朝在担任森思泰克河北科技有限公司研发部经理期间,违反公司相关的保密规定,将其在工作中正常获取或违规向技术人员索要核心产品、新研发产品的核心技术资料(部分需进行批量解密),利用个人手机进行秘密拍摄、拍录后传输到个人笔记本电脑或者个人手机中存储。2020年7月23日高援朝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案发后,在高援朝的个人笔记本电脑及手机上共查获相关视频、照片、文件及文件包攻击290个,经鉴定,其中涉及的电路图STA79_1_V1.95、STA79_2_V2.1.3、STA79_3_RF_V1.2.8上的射频线及天线设计的相关技术信息在2020年8月24日以前属于不为公众知悉的技术信息。经评估,上述技术信息的普遍许可使用费在评估基准日2020年7月31日的评估值为人民币171万元。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高援朝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认为】

被告人高援朝在担任森思泰克河北科技有限公司研发部经理期间,以其职务上的便利采用盗窃的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援朝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援朝在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后尚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并取得被害公司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中的被告人在利用职务便利非法窃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虽然并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但依然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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