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同居关系的认定及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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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同居关系的认定及财产处理)

随着社会观念的转变,同居作为婚姻关系之外的一种两性关系,在日常生活中已屡见不鲜。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共同居住生活,具体包括未婚同居、有配偶的婚外同居、离婚后共同生活几种典型的同居现象。

文|方逸敏

本文183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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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居关系的认定

(一)同居关系

指男女双方或一方有配偶未办理结婚登记,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或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法定条件的两性结合。(2020)湘01民终3827号

(二)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指具有同居关系的男女当事人,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因分割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而引发的纠纷。

共有财产应是指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2017)浙民申813号

举证不能的情形:

1. 同居需是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仅证明自己在某一时间段对方在同一房屋居住,不足以证明双方有同居关系。

2. 仅提交电费、水费、燃气费的缴费单收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同居关系。(2018)京01民终7242号

二、同居关系案件的受理条件

如需解除同居关系,无需向法院提出。若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但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问题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三、同居关系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

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同居期间,双方关于财产、债务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解除同居关系时,应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四、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认定及处理

(一)性质认定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是指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这些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一般共有财产应当按照双方的出资份额,所作贡献等公平合理地予以分割。

法院如查明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按份共有,则会按相应份额判决分割共同财产,如无法查明,则按共同共有处理。

一方需证明其对争议财产有过出资等行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所占份额的,视为双方等额享有。

(二)处理前提

同居析产处理的财产性质首先应当是同居期间形成的共同财产,共同财产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因同居期间双方的共同投资行为,或共同购置财产行为而产生。

2、双方购置的财产仍然存续,可以分割。

而在同居期间,属于任何一方个人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因赠与、继承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归其本人所有,不属于共同财产,无法对其提出析产。

(三)分割原则

1.若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不能当然地视为共同共有)。若有证据证明为一方所有的,首先认定为个人财产。

2.一般同居关系的处理,应充分考虑双方的出资情况、所做贡献,同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如不良嗜好、恶习等)的前提下,妥善分割。

(四)应区分房产的出资和具体登记情况

(2019)鲁02民终11562号

1.登记一方名下的,不能证明登记错误,或存在借名买房,或存在同居关系经济上混同的,可能认定为个人所有。

除非另一方能够举证证明登记错误或存在借名买房等,应认定房产属于登记一方所有,另一方只能主张债权,不能主张所有权;

2.非登记一方长期居住于涉案房产,并提供银行支付凭证、物业费缴纳凭证、水电费缴纳凭证、燃气费缴纳凭证、有线电视缴纳凭证、合影照片等证据,均不能对抗登记一方100%份额的物权登记效力;

3.一方未能提供充分的出资证据,购买房产登记在另一方名下,认定房产属于登记一方个人所有;未登记一方无法主张房产相关权利。

五、同居期间的生活支出能否要求对方返还

各自日常生活消费支出属于个人支出,不会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同居析产纠纷,是针对请求分割时,双方共有的财产进行分割,并对共有的债务进行划分。而同居期间已经消费支出的财产,不属于同居析产分割的范围。

但如果同居期间双方对于生活费的支出作了约定,一方可依据约定要求对方支付生活费,若无法证明具体数额,或要求支付的数额过高,法院可以酌定判决。(2019)京03民终10034号

律师建议:

1.在同居期间对个人财产及共有财产作约定。

2. 为共同生活支出的款项做备注,保留与同居对象的聊天记录。

3. 对双方出资购买的物品做好记录,自己购买的或用于同居生活开支的可以保留相关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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