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待遇(检察官退休后待遇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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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待遇(检察官退休后待遇怎么算?)

1. 员额法官检察官退休待遇的属性

答:退休法官、检察官拿到的不是工资,而是退休金。

2. 法、检已退休人员是否能享受改革中的增资待遇?

答:退休人员纳入社保机构统一发放工资,不属于工资改革的范围。

3. 员额法官检察官的退休政策和一般公务员有区别吗?

答:没区别。统一适用人社部发〔2015〕2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4. 司法改革中员额法官、检察官涨工资后退休还给吗?

答:国家工作人员实行缴纳养老保险制度,退休养老金按照缴费计算,并不是按照本人工资计算。

员额法官、检察官退休后待遇怎么算?

5. 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怎么算?

答: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特点,上述3中《决定》规定的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6. 改革中和改革后的退休待遇怎么计算?

答:全国实行统一的过渡办法。对于2014年10月1日前(简称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底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次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关于视同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指数的认定。对于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他情形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本人退休时,根据其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及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等因数计发基本养老金。

7. 延迟退休的法官、检察官如何参保?

答:改革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

8. 员额法官、检察官在职工资到底与退休金挂钩不?

答:挂钩,员额法官检察官等级越高,缴纳的养老金自然较高,因而退休金要比等级较低的员额法官检察官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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