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00元—东航延误—被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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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上海飞到香港,晚点3小时,预订直达卡拉奇的国泰航班早已起飞,无奈只得再次自掏腰包,绕道迪拜,再辗转至卡拉奇,这比计划到达时间延误了整整15个小时。于是,气愤的巴基斯坦乘客一家将东方航空公司告上法庭。昨日下午,浦东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航空公司赔偿原告阿布杜·瓦西德(abdulwaheed)先生一家人民币18000余元的损失。

  2004年12月31日,巴基斯坦籍的阿布杜·瓦西德先生带着妻女以及丈母娘从上海前往卡拉奇。由于上海没有直达航班,瓦西德一家在上海预订了国泰航空由香港飞往卡拉奇的机票。但因为搭乘的东航mu703航班晚了3小时22分抵港,他们没有赶上下一个航班。

  根据机场运行记录,2004年12月30日和31日两天,因为地面结冰,机场大量航班延误,因此东航方面表示,耽误瓦西德一家的行程是天气等不可抗拒力造成的。

  “但该证据不能说明当天天气情况导致飞机无法起飞,”瓦西德的代理律师认为,“起飞前,瓦西德就意识到可能会错过香港预订的航班,即询问航空公司服务人员如何处理,对方让瓦西德一家填写一份《续航情况登记表》,并承诺到时一定能登机。”

  但抵达香港后,机场的东航工作人员表示,无法转签至其他航空公司,东航提供了两个方案:一是在机场等候3天,搭乘国泰下一个航班,这期间的费用自理;二是自己出资购买其他航空公司的机票。瓦西德当即予以拒绝,最终,瓦西德一家支付17000港元,搭乘阿联酋航空公司的飞机绕道迪拜,最终到达卡拉奇。

  东航认为,除了天气因素影响外,香港至卡拉奇间的航程由国泰航空公司承运,自己并没有责任。

  但法院认为,瓦西德购买的机票出发地为中国上海,目的地为卡拉奇,中国及巴基斯坦都为《经海牙议定书修订的华沙公约》的缔约国,根据该公约规定,对于航空运输中延误所引起的旅客、行李或货物损失,承运人应负责。东航因此要对瓦西德另行购票的18000余元损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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