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囚途之泰囚(泰囧免费高清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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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囚途之泰囚(泰囧免费高清完整)原创影投人2018-04-16 18:45:00

文 | 士多啤梨

时隔五年,《人在囧途》状告《人再囧途之泰囧》》(下称《泰囧》)一案终于宣判了。

此案最早要追溯到2013年,当《泰囧》上映大约3个月后,《人在囧途》出品方武汉华旗将徐峥以及包括光线传媒在内的五家公司告上法庭,“罪名”则是片方利用《泰囧》进行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经过两审之后,结果终于尘埃落定。

4月9日,光线传媒和徐峥等人的上诉被驳回,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泰囧》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徐峥及5家出品方被判向《人在囧途》版权方武汉华旗影视公司赔款500万元。

要知道《泰囧》票房高达12.6亿,不仅是2012年华语电影票房冠军,还让徐铮和出品方赚得盆满钵满,拿出品方之一的光线传媒来说,光线传媒当年实现净利润3.1亿,同比增长76.47%,《泰囧》这一部电影就贡献了约5.45亿的收益。

徐峥《泰囧》败诉赔款500万!再乱起名字就要吃官司了!

相比12.6亿票房,这500万赔款简直就是毛毛雨。虽然武汉华旗公司最后胜诉了,但比起5年漫漫维权之路,侵权成本之低,维权成本之高,都令人唏嘘。

法律究竟如何界定“不正当竞争”?

回顾这个案件,核心争议点在于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人在囧途》是不是知名商品,“人在囧途”电影名称是不是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另一点则是《泰囧》在宣传过程中是否存在暗示或者明示《泰囧》是《人在囧途》的升级版,故意进行“虚假宣传”。

至于版权维护具体应该怎么做,可以参考鹦鹉君之前的文章。(详见《专访孙海天律师:我们为什么要告《战狼2》)

1 判断是否为知名商品

根据法院最终判决可以看出,法院最终承认《人在囧途》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知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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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人在囧途》)

人民法院在认定一个商品是否为知名商品时,考虑到电影具有特殊性,将电影投入市场前后的宣传情况、票房成绩、相关公众的评价以及是否具有持续的影响力列为参考标准。

要知道,虽然《人在囧途》票房成绩仅3000万,但相继获得”电影华表奖”优秀故事片提名、第18届北京大学生电影节”喜剧片创作奖”等荣誉,凭借良好口碑成为当时以小搏大的范例,在《泰囧》之前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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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在囧途”是不是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这一点,法院认为“人在囧途“作为作品标题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其独特性就表现在对于”囧“字的利用上,属于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2 判断是否存在利用IP的宣传行为

关于是否构成使用在电影商品上的近似名称,法院认为光线传媒等五家公司在事先知晓华旗公司筹拍《人在囧途2》的情况下,仍将其电影名称由《泰囧》变更为《人再囧途之泰囧》。虽然使用的是”再”字,但在读音上与”人在囧途”相同。

再加上片方的不当宣传,当观众看到光线影业公司出品的《人再囧途之泰囧》上映时,理所当然就会认为两部电影之间存在相应联系,因而产生《泰囧》是《人在囧途》续集的联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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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商品的特殊性决定了第一部电影成功后会形成一定的观众群,《泰囧》一经上映无疑将会受到观众的关注,在华旗公司已经着手筹拍《人在囧途2》的情况下,自然对其竞争利益有所损害。

同时片方多次公开表达《人再囧途之泰囧》是《人在囧途》的升级版等观点,造成相关公众对两部电影产生混淆误认,损害了华旗公司基于《人在囧途》的成功所拥有的竞争利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言以蔽之,《泰囧》侵权案之所以徐峥方败诉根本原因在于《人再囧途之泰囧》这个名字,续集《港囧》就从未产生类似法律纠纷。

这两类行为可能违法

参照《泰囧》一案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发现市面上类似《泰囧》侵权案的例子还有很多,主要集中在版权和擅自采用类似名字这两个方面,一旦处理不好,都有可能吃官司。

1 版权争论不休?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联想到之前武汉传奇人影视艺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认为《战狼2》片方未经授权,擅自对《战狼》进行改编一事,这种前作状告续集的版权权属案并不少见。

该版权究竟是由登峰国际所称的自己独享,还是与传奇人共同享有?《战狼》的版权究竟归谁,得由双方所提供的法律证据来判断,因而签署的合同和相关附带性凭证将成为重要依据。

2 近似名字不能随便取!

举个例子,网络大电影蹭名字乱象从未停止甚至有越演越烈的趋势。

出了一部《道士下山》,来了一部《道士出山》;《美人鱼》火了,大家就去拍《再见美人鱼》《神秘美人鱼》《美人鱼汤》;一部《我不是潘金莲》衍生出多个如《我是潘金莲》《潘金莲就是我》《我不做潘金莲》《暴走的潘金莲》《潘金莲复仇记》等N个网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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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也就是说,网大之后随便起名字可能就危险了,类似《道士出山》的神话宣告终止,一旦片方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将有可能背上法律责任。

虽然《泰囧》出品方确实构成不正当竞行为成立,但尴尬的是由于法律上难以定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影响范围、持续时间,因此导致维权过程难度较大。

例如在提交相关证据时,华旗公司提交的资料大多为有关光线传媒公司财务盈利及电影票房收入,并不能直接证明被告因涉案行为获利的数额,因此最终法院根据被告涉案性质、持续时间、影响范围、主观过错程度,确定赔偿数额从1亿缩水到500万。

虽然如此,但该案的确对影视行业起到了积极作用,特别是对于现在存在的各种版权乱象来说,它的正面意义不容忽视。

随着法律逐渐完善以及相关服务的跟进,影视行业走向规范化、秩序化势必是一个行业趋势。按照目前全社会对版权意识不断加强的趋势来看,随便蹭蹭名字就能把钱挣了的时代已经过去了,稍有不慎,你将有可能背上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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