劫人救母案获轻判是法律为孝心让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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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个兄弟,出于救母行孝而持刀绑架她人,法院对于兄弟两的不同判决,似乎法外开情?!以此推论,似乎“法律不外乎人情”的俗语变得合情合理。其实不然!广州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并未游弋出法律底线之外。
    法律是一种调整、控制一定社会中人们行为的规则、规范。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的目的和作为社会控制的一种形式的法律秩序的目的,以及从这种法律目的来看,法律应当是公共利益的调整和平衡。这种平衡关系,在不同的时期和不同的时代应当是具有不同的表现。当道德、人性缺失的特有情形下,法律应当起到杠杆的作用,那么此时我们会认为法律是符合人性的,是顺应社会发展的。法律的执行者是公正和善良的!

   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条明确了绑架罪在情节较轻的情况下,可以判处5年以上十年以下,依照此条的规定广州法院对张方述的处罚是合理的。

   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所以从减轻的角度,完全可以适用缓刑。广州法院处罚既合法也合理。

   犯罪动机指刺激、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动机的作用是发动犯罪行为;说明实施犯罪行为对行为人的心理愿望具有什么意义。在我国刑事立法中,犯罪动机不属于犯罪构成的要件,而属于酌定量刑情节。酌定量刑情节是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由审判机关在司法实践中总结出来并加以适用的,对正确裁量刑罚有影响的事实情况。犯罪动机的不同,直接说明行为人的罪过程度不同,因而是量刑时必须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例如,同样是故意杀人,有的是出于义愤杀人,有的出于报复杀人,其所反映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就有差别,量刑时也应有所差别。

   兄弟两的犯罪动机,应当也是广州法院考量的重要指标。关于犯罪动机的重要性我们以故意杀人罪为例。

   我国刑法典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要求该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不同的杀人动机,对构成该罪没有影响。有这么一个例子,儿子不学无术、视赌如命、烧伤掳掠、无恶不作,还经常打骂、虐待年老的父母亲,动辄逼要他们的“棺材本”,村里人看到他都害怕,可以说是地方上的祸害。老父亲痛心疾首,基于“大义灭亲”的动机将亲生儿子杀死,认为是为民除害。诚然,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因为我国不承认“家法”,法律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理由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但是,其动机引起的行为导致的结果,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可能避免了或者减少了被害人对社会潜在的危害性,而犯罪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并不是很大。所以判处了有期徒刑3年缓刑2年。此种情况即为公共利益与犯罪动机的平衡关系。

   当法律可以容忍的状态下,人性化判决是良好的、善意的、顺应社会需求和发展的。我支持这种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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