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发飘飘碍了谁?何故逐出学校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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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纸退学命令将广东佛山某中学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同时也将学生的受教育权推到了公众的眼前。

     在我看来,32名中学女生因为艺术面试需要而难舍飘飘长发,实属情理之中;学校领导因为所谓校规而将32名学生逐出校门,纯属意料之外。

     因为其中有几个问题还萦绕在我脑海中,使我感觉到校方的处罚决定值得我们思考。

     问题之一:32名女生没有剪发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校方的规定?从目前校方提供的规定来看,不管学生出于什么情况,从有利于中学生统一管理来看,没有剪发的女生显然已经违反了校方的有关管理规定;

     问题之二:校方是否有权处罚违反学校规定的在校学生?毫无疑问,校方是拥有这个权利的。因为校方与学生之间存在一种合约关系,双方为此都需要承担一定的义务,然后才能享受约定的权利。既然如此,校方对学生没有遵守纪律和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处罚;

     问题之三:校方对32名没有剪发的女生逐出校门的处罚是否完全符合规章制度?或者说这种处罚是否属于正当而合适的?但是,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其实我们还需要明确两个基本情况:一是将女生没有剪发的行为界定为违反校规的行为是否有依据?二是对学生处罚如此严重的校规是如何出台的,是否还有其合理性?如果对这两个基本情况的回答是否定的话,那么我们就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学校的有关规定还有暇疵,还缺乏正当性,也缺乏合理性。于是,对学生逐出校门的处罚显然偏重,也不符合有关规章制度。

     问题之四:校方对学生逐出校门的做法与处罚是否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所谓受教育权,简而言之就是指,一是公平接受教育的权利,二是国家为此应当投入必要的物质条件。现在,从表面现象看,32名学生只是违反了学校的有关规定。但从未成年人的发展前景来看,学生违反规定是否就一定要接受如此残酷的处罚?所以,一项既无正当性、也无合理性的处罚,显然是没有权威性的。更加令人忧虑的是,类似的处罚行为还严重地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问题之五:对于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决定或行为来说,法律应当怎么办?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此事尽管尚未进入法律程序,但无论是从法律上还是从政策上理解,都需要校方给出一个正确说法。所以,对这样一条严重侵犯学生受教育权、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处理决定,显然应该将其置于被撤销或被修订的命运之中。

     我实在不敢想象,这32名学生因为校方的错误处理而流向社会乃至流落街头,他们的命运将是什么?等待他们的磨难与厄运又是如何?

     所以,我期待校方乃至有关方面对这些问题能够作出令人信服的回答。当然,我也寄希望于法律服务专业人士对学生伸出援助之手。否则,意料之外的事情还将不断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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