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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26天捕鸟8万余只,四川特大非法狩猎案曝光

近日,四川绵阳公布一起当地数量最大非法捕杀野生鸟类案件。

警方在嫌疑人居住地搜出鸟类尸体5000多只,据统计,接连26天内4人共计猎捕8万余只鸟,其中包括领角鸮、朱雀、燕雀、鹀等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和三有动物。最终,涉案其中3人被判2年3个月至2年7个月不等,赔偿150多万元。案件正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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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乐陵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查处一起捕猎三有保护动物的非法狩猎案。呼吁广大市民积极举报,珍爱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

9月25日,乐陵警方接群众举报:有人在朱集镇某村非法狩猎野生鸟类。乐陵市森林警察大队民警立刻展开侦查工作。

走访中,办案民警在该村西南一苹果园内发现若干张鸟网,并粘有大量鸟类,鸟类均已死亡。经民警调查,这些粘鸟网系该村一村民张某田所设,据张某田交代:他是为了防止鸟啄食自己种植的苹果才按的防鸟网,但是经森林警察民警现场勘察,张某田所设网子是专门的粘鸟用的网子,不是普通的防鸟网,明显超出防鸟限制。

张某田共捕获24只鸟类,其中一只疑似东方角鸮俗称猫头鹰,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属于肉食动物,并不吃苹果,此外还有斑鸠,喜鹊,戴胜,麻雀等鸟类,都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有很大的生态,经济和科研价值,不允许非法猎捕。

张某田猎捕三有保护动物的行为涉嫌非法狩猎罪,猎捕东方角鸮的行为涉嫌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目前涉案的野生鸟类已经送往山东省森林公安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嫌疑人张某田已被乐陵市公安局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父子非法捕鸟549只 构成犯罪均被判缓刑

天津农民郑某在北京市清河农场的棉花地架设粘网,带着儿子一起非法猎捕野生鸟549只(本报3月21日曾报道)。记者昨天获悉,西城法院一审以非法狩猎罪判处父子俩缓刑。

46岁的郑某说,他得知天津市区有人收购野生鸟,活的用于放生,死的用于烧烤,每只3角到6角,他就想捕鸟赚钱。他在鸟市买了24片粘网、三四个自带鸟叫声的录音机。

2014年9月20日,郑某开车到北京市清河农场,在棉花地里架设了200多米粘网。9月27日早晨,他带上21岁的儿子小郑一起去捕鸟。小郑留在车里看车,郑某布置好录音机后,每隔一个小时去收一次鸟。他们捕了数百只鸟后,放在后备厢里开车回家。因郑某路上超速被交警拦住,交警检查发现该车后备厢里有被捕获的鸟和粘网等物,将他们带回并移交森林公安。

经鉴定,郑某非法猎捕的549只野生鸟中,85只属于北京市二级保护野生鸟类,已全部死亡;其余都是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鸟类,大多数已死亡。

法院认为,郑某父子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郑某是主犯,小郑是从犯。鉴于他们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判处郑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判处小郑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

捕鸟会被判刑吗

捕鸟是否需要被判刑要看所捕的鸟是否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如果是,则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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