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利率下限(贷款利息利率计算器)

80酷酷网    80kuku.com

贷款利率下限(贷款利息利率计算器)

「干货」金融借贷利率上限在哪?

本文作者 | 惠文鑫

近日,笔者参与某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诉讼项目,因涉及到对债务利息的认定,查阅相关文章和法律法规,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金融借贷纠纷是一道绕不过去的槛。金融借贷是否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金融借贷是否适用LPR上限利率标准等,都是具有争议的问题。

一、金融借贷是否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观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不直接适用于金融借贷纠纷。

2015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下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法释〔2020〕6号)第一条亦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法释〔2020〕17号,下称“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同日开始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粵高法〔2020〕108号)的批复。该批复第一条规定:“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因此,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到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再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从条文表述来看,均明确规定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不适用于金融借贷纠纷。

「干货」金融借贷利率上限在哪?

二、金融借贷与24%利率上限

观点:金融借贷纠纷中24%可调减标准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所确立的民间借贷利率24%保护上限标准仅是数字上相一致,并非是设置金融借贷利率上限。

2013年7月19日,央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自2013年7月20日起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因此,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不同,在明文规定上,目前并无利率上限的限制。如前所述,金融借贷纠纷不适用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那何以会形成金融借贷纠纷亦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24%利率上限的认识,进而产生金融借贷纠纷是否适用LPR利率上限的争议。

所谓的24%利率上限来自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在民间借贷中适用24%的利率上限并无争议。

2017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二条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秩序,依法否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预扣本金或者利息、变相高息等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合同条款效力。”

2017年12月1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禁止发放或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

2017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第五条也规定:“对商业银行、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以不合理收费变相收取高息的,参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处理,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因此,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的司法指导意见精神之下,金融借贷利率不应高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如2019最高法民终70号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776号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949号民事判决书。但需要注意的是,该意见中的24%可调减标准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所确立的民间借贷利率24%保护上限标准仅是直观上相一致,实则并非是设置金融借贷利率上限。该规定亦明确有严格适用前提,需借款人主动申请减免,且“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与民间借贷中一刀切式的利率上限明显不同。

「干货」金融借贷利率上限在哪?

三、金融借贷纠纷与LPR利率上限

观点:金融借贷纠纷在司法实践中暂不适用LPR利率上限,但以后存在调整的可能

根据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若以2021年5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如前所述,在司法审判形成如下裁判规则:按照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的市场定位和风险与利益一致的市场法则,金融借贷利率不应高于民间借贷的利率。

那么,在民间借贷的利息上限调整为LPR4倍的时候,金融借贷利率的利率上限是否会因此而调整。这一问题,才是金融借贷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争议的核心。因为金融借贷并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故金融借贷纠纷暂时并不会直接适用LPR利率上限,若需对金融借贷的利息予以调整,也只能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中的24%予以调整,在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修订后的第一例争议性判例也证明了这一观点。

根据(2020)浙0304民初3808号判决,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于2020年7月14日向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洪某偿还借款本金162661.65 元及利息,其中包括2018年5月4日被告逾期部分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法院支持了平安银行还本付息的请求,不过对于被告因为逾期产生的利息,法院认为过高。

法院表示原告主张按约定月利率2%计算2018年5月5日至2020年7月5日期间的期内利息、本金罚息、复利,其总和已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保护限度,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进行计算。平安银行温州分行就该案提起上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宣判。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纠纷,根据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该司法解释。

故一审判决将本案金融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复利和逾期利息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进行调整,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此外,在本案一审受理时,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尚未实施,该司法解释亦依法不适用于本案。”

因此,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出台之后,司法审判不应当直接引用该解释对金融借贷的利息予以调整。但“金融扶持实体经济”这是既定并明确的方向,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此前的判例来看,金融机构借贷利率亦有可能继续参照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现有部分判决中出现不适用的情况,不排除可能从司法到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和不良资产债权投资机构存量债权提供退出缓冲期,继而调低合同约定标准。作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及相关业务领域律师,我们应当对“金融借贷与LPR利率上限”这一问题进行持续关注,以更好地应对金融产品和金融借贷纠纷。

分享到
  • 微信分享
  • 新浪微博
  • QQ好友
  • QQ空间

上一篇itunes怎么同步铃声(新旧iphone铃声同步)

下一篇儿童火车票标准(儿童票标准)

点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