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到作出判决的期限通常被称为审限。不同的诉讼类别有不同的审限。
民事诉讼
1.一审
简易程序: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
普通程序: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二审
判决的上诉案件: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
3.特别程序
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选民资格:选举日前
4. 涉外案件
不受上述限制
刑事诉讼
1.一审
简易程序:受理后二十日以内
(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普通程序: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自诉案件: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
2.二审
二个月以内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四)刑事案件二审期间,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十)其他可以不计入审限的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