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玛软件“集体辞职”引发知识产权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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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因“集体辞职”事件而被媒体格外关注的北京利玛软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玛公司),日前终于向法院递交了一份诉状,状告公司股东北京机械工业自动化研究所(以下简称自动化所)以及4名前公司高管。理由是,后者侵犯了该公司的商业秘密、著作权和商标专有名称权。  

  在利玛公司的起诉状中,受到起诉的4名前利玛高管被称作“四大巨头”。他们曾分别担任过公司的市场总监、副总经理、技术总监和研发部经理。他们在利玛工作期间拥有双重身份——既是利玛的高管,又是自动化所的干部;档案存放在自动化所,而工资则在利玛领取。

  利玛在国内最早开拓ERP市场,曾经风光一时。其前身是自动化所MIS研究室,1994年与美国控制数据(中国)公司合资,成立了北京利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其管理层及技术人员、销售人员,均从自动化所抽调。但由于经营状况不佳,再次走上融资道路。

  据悉,从1998年开始,用友、金蝶、东大阿尔派甚至著名家电企业美的集团,都对利玛表示过浓厚的兴趣,但因在管理权上存在分歧,使合作商谈一再落空。直到2000年7月,以做家具闻名的光明集团和深圳一家公司共同出资3000万元,对利玛进行增资扩股,光明集团由此成为利玛第一大股东。

  可在接下来的合作中,双方却冲突不断:利玛旧部希望走专业化道路,光明方则要搞多元化经营;利玛旧部崇尚I T业的自由化管理,光明方则提出对员工从严要求。特别是,光明方面称,在注资完成后,发现利玛最初的资产评估存在重大问题;而利玛旧部则指责光明将没多久就抽走了已经到位的资金。

  双方的对峙不断升级,直至2002年春天,一个月内,利玛近70名员工陆续递交了辞职报告,占员工总数的一半,酿成了轰动一时的“集体辞职”事件。旋即,自动化所宣布成立“软件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软件中心),骨干成员几乎全部由从利玛辞职的近70名员工组成。

  利玛公司认为,这些人掌握着利玛的核心技术和商业秘密。他们随后在市场上推出的、与自己争夺客户的产品侵犯了本公司的知识产权。至于“四大巨头”,则违背了他们当初与公司签订的有关保密条款的聘用合同。

  集体辞职引发知识产权纠纷

  利玛公司说,去年4月,公司发生集体辞职事件后,6月份,自动化所宣布成立了软件中心,7月份,该中心就推出了新产品RS10。“不到两个月时间即推出新产品,这在软件开发领域简直就是奇迹。”利玛公司一位负责研发的人士说,连软件中心的人也说过,研发一代新产品,即使在人力、物力、资金相当充足的情况下满负荷工作,也得至少2至3年。

  利玛公司还说,当初从利玛辞职转而组建软件中心的那些员工,不仅带走了公司的源程序代码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和文档,而且在离开公司之前,还对工作电脑进行了格式化处理。

  利玛方面认为,自动化所于1994年和美国控制数据(中国)公司合资时,就已经用合同约定,“自动化所将其拥有的软件权利,全部转让给原告利玛公司”,“所有软件权利(包括衍生产品)应归公司所独有”。

  利玛公司总经理张爱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业内专家公认的事实是:不经过多年的研究测试,不积累多年的正反两方面的数据和资料,是不可能开发出先进的、实用的企业管理计算机软件的,何况自动化所已有10年没从事这项研究开发工作了。能在2002年6月接纳利玛辞职人员成立软件中心,即刻就“隆重推出最先进”的RS10软件产品,还能向国家科技部申请863项目,而且中标,能不算是中国软件业的奇迹吗?

  让利玛高层感到不满的是,软件中心还将其新推出的产品冠名为“RS10”。“这不是明摆着要和我们过不去吗?”现任利玛公司董事长冯永明认为,这个名称的前两个字母,是英文“利玛软件”的缩写,序列号10则表示其版本为目前利玛推出的CAPMS9的升级版。

  “利玛的客户也被对方一一抢了过去,变成了他们的客户。”利玛公司总经理张爱清说,目前利玛流失的客户已达10多家,占客户总数的1/4,给利玛造成的直接损失达千万元,名誉损失更大。

  对于利玛公司的起诉,自动化所所长刘长风表示“坚决应诉”。刘不承认软件中心有侵权行为,但他认为,对于这件事目前尚不好多加评论,所有问题都会在法庭上说清楚。他甚至透露,“必要时会提出反诉”。

  作为被起诉对象之一,软件中心主任乔运华表示“无所谓”,并矢口否认自己的员工曾带走利玛公司的源代码。至于给产品取名RS10,是表示要追求十全十美的意思。他表示,通过诉讼解决争端未尝不是件好事,到时候大家把自己的产品拿出来比一比,有没有侵权自会一目了然。

  这位曾在利玛公司担任过市场总监的负责人表示,“尽管利玛肯给我近30万元的年薪,而目前我只有5万元的年收入,但我不后悔”。他说,当时大家最关心的是利玛的前途,每位员工都希望能获得一种舞台上的成就感,这是光明不能给予的。

  而利玛总经理张爱清对此反驳道,在市场中打拼的人应该知道,资本是柄双刃剑,要享受它带来的好处,就必须接受它的约束。只关心自己在舞台上的感觉,恰恰是创业科技人员向商人蜕变过程中最应该改进的一面。

  出资与管理权之争

  一家是高科技企业,有着强大的技术实力;一家是上市公司,有着雄厚的资金。本应是“美满的一对”,如今不仅分道扬镳,还要对簿公堂———利玛的遭遇,曾经被认为是传统企业与I T企业整合过程中的文化冲突所致。

  可利玛公司董事长冯永明却不这么看。“根本没这么简单,这是科研成果转化过程中,创业者与资本的博弈。”冯永明说。

  据冯透露,辞职事件另有原因,就是“自动化所和原利玛公司都希望光明集团只出钱,而不参与管理。”冯说,本来当初双方签订协议时都对此表了态,但光明注资后,对利玛公司的财务进行审查时才发现,利玛公司账面亏损达1150万元,净资产只有621.4万元,离增资协议规定的原股东应出资2882万元相差甚远。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可能不过问公司的管理。光明不能让别人拿着自己的钱乱花,就是派个花瓶,我也得把总经理这个位置占上。”冯永明说,后来对方发动集体辞职,目的就是以退为进,逼迫由光明派来的总经理张爱清下野。

  刘长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事实是,当年光明向利玛注资3000万元后,没多久就抽走了2600万元。他认为,冯不过是想以原利玛公司存在资金问题为借口,抽走当初承诺的2600万元投资。“再说,签合同之前进行的评估报告,岂能在签完合同之后重新评估?”

  在这个问题上,光明集团董事长冯永明的解释是,当时提出借款的不是光明集团,而是原利玛公司,为此冯向记者提供了当时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协议的落款为原利玛公司副总经理蒋明炜。

  冯永明表示,当初与利玛合作,只是为对方增资扩股,而不是收购对方。光明是进入利玛后才发现对方出资不实的,而且为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有关项目负责人后来也承认,“当时的评估没有依据”。在这种情况下,利玛才请评估公司对原利玛的财务状况进行了重新审定。

  目前这起官司谁是谁非尚无定论,但来自利玛的消息说,公司的损失相当之大。据悉,2001年利玛在销售收入方面的增长率超过2000年100%,但辞职风波使公司2002年在经营上几乎处于停顿状态。

  “这样斗下去的结果只能是两败俱伤。”一位业内人士评论说,利玛的经历颇具代表性。1999年2月,根据国务院转发文件,国家242家科研机构同时被推向市场,或者进入企业成为技术中心或子公司,或者自己变成企业,以改变当时科研成果转化率不足20%的窘境。光明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入主利玛公司的。

  这位人士分析说,科技人员在市场中稍遇挫折就作出类似辞职的剧烈举动,未免有些草率。科技人员在经营企业时,其角色也应该向企业家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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