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公示 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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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北京市财政局了解到,市财政局、物价局以及监察局日前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

  通知要求,凡本市内按照市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无论是直接收取还是受委托代收的执收单位,都要在今年10月底以前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公示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价或计费单位、收费票据版样、投诉电话等。各执收单位要采取固定设立或移动设立公示栏、公示牌的方式进行公示。

  通知还要求各级财政、物价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严格审核,坚决防止将越权收费、扩大收费范围、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对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缴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缴纳,并向财政、物价部门进行举报。

  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单位,对社会进行特定管理,依据法律、法规实施的收费。事业性收费,是指事业单位和其他非经营性单位为社会提供特定服务,依据法律、法规实施的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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