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辞职创业有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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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昨天听取关于《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草案修改增加许多实质性新内容,规定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创办中小企业的,应当给予合理经济补偿,其中工龄达到20年的,经批准可以参照提前退休的工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事业单位人员和转业、退伍军人创办中小企业或者到中小企业就业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扶持。高等院校以及其他单位科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可以保留公职二年,工龄连续计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中小企业提供各种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订购报刊杂志。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各类培训、达标、评比、鉴定、考核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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