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外地生源毕业生进上海就业政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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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借口未落户解聘毕业生

  非上海生源应届大学毕业生如未能办妥落户手续,企事业单位不得解除录用。早报记者昨天获悉,沪上相关职能部门出台了今年外地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的相关政策,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合理合法聘用大学生。

  相关规定强调,各用人单位应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认真做好非上海生源进沪就业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一经发现毕业生或用人单位在办理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或申领居住证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取消有关毕业生或用人单位的申报资格。有关部门一经发现用人单位有不良用工记录的,将取消该单位申报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的资格。如用人单位在近两年内存在引进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落户后1年内退工情况明显不合理的,有关部门将不受理其2008年的落户申请。

  在办理上海市户籍方面,2008年1月7日起受理进沪就业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落户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为2008年5月31日。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获准办理上海市户籍后,原则上应于2008年9月30日前办理相关落户手续。受理地点为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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