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面临的法律环境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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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6月29日通过、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从起草、颁布到实施,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利益博弈、观点争鸣、法理思辨贯穿始终。《劳动合同法》在兼顾企业利益的基础上,最终确立了重点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制度设计,充分保障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提高了用人单位的解雇标准和成本,在劳动关系的确立、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方面加大了国家行政干预。这一制度的设计具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近年来,在中国建筑、制造等一些劳动密集行业中,出现了许多拖欠工资、不签合同、侵害劳动者权益,甚至血汗工厂、黑砖窑之类的问题;以公司职员为主体的劳动者阶层也因为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越来越突出,普遍存在朝不保夕、缺乏职业安全和稳定感。在这种背景下,这部旨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法律,在出台前后获得了强大的舆论支持,关注民生、以人为本、保护弱势群体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然而,越来越多的迹象表明,这部旨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在即将实施之前就引发了超过数十万劳动者命运的改变。近期一些知名企业相继出现了大规模裁员事件,2007年7月韩国LG电子裁掉11%的中国员工;8月中央电视台解聘1800名编外人员;9月展讯通信缩编北京分部,随后上海总部亦进行裁员;10月沃尔玛全球采购中心中国区无原则突击裁员,11月中国IT业赫赫有名的明星公司华为,为规避"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采取了一项大规模的"买断工龄"的行动。从某些外资企业的撤资迁出到某些本土企业劳动合同的重新签订,都被看作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反应,其目的是规避这部法律对企业用工制度产生的束缚和成本增加。那么,新的《劳动合同法》将给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带来哪些影响、挑战和机会,企业HR应该如何应对呢?

  一、新法的积极意义:完善劳动合同制度,规范企业用工

       1、规范用工形式,纠正合同短期化

       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二十多年经济高速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低成本的人力资源投入,廉价的体力劳动消耗在拉动经济强劲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劳资关系日益紧张等问题。在国家倡导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今天的焦点已不仅仅是GDP的数字、企业的经济效益问题,整个社会都更加关注劳动者的生存权和财富权,《劳动合同法》也应运而生了。这部法律对企业用工制度的规范和约束,将使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必须要以劳动法制为基础,逐步从形式的、技术的管理方法转变为注重实质内容和宏观系统的管理方式,并将劳动关系管理贯穿于整个人力资源管理的过程中。

  我国劳动关系在《劳动法》实施后的十多年后的确发生了很大的变化。1995年《劳动法》刚刚实施的时候,5年期限的合同非常普遍,10年、15年期限的合同也常能看到,但在《劳动法》实施12年后,企业的用工制度又走向了另一极端,劳动合同短期化越来越突出,不签合同很普遍,劳务用工派遣化。调查显示,我国企业总体合同签订率只有50%左右,其中非公有制企业只有约20%;且60%-70%的劳动合同时间较短,最终导致80%的劳动关系处在不稳定状态。劳动合同立法的直接目标就是要解决《劳动法》实施10多年来在企业用工当中出现的这些突出的问题和矛盾,具有积极的意义。《劳动合同法》鼓励并要求企业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对灵活就业的非全日制劳动关系进行了规范,确认了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合同订立、合同解除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严格规范了派遣机构、用工单位以及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务派遣中的权利义务,解决了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互相推诿,谁也不承担责任的问题。限制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明确劳务派遣期不得超半年、岗位为非主营业务,使劳务派遣开始进入按照"游戏规则"规范的阶段。

  2、提升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性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HR来说也是一个难得的机会,它让人力资源部的作用更加突出,促使企业关注人力资源管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管理学界反复提倡的人力资源应该成为战略伙伴的理想境界,可能会因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而提前到来。当企业无法随意招聘和辞退员工时,如何与企业生产经营结合进行人员规划和配置,就成为与配置其它生产资料同等重要的工作。人力资源管理要从过去简单的招人、发工资、管档案等事务性工作,转向更多地渗透到企业的业务领域,更多地站在公司经营层面解决问题,及时了解企业整体业务情况,更好地配置人员,确保合适的人在合适的位置上。比如在企业发展迅速阶段,要考虑核心员工的激励问题,旺季的时候怎么"快马加鞭";在企业发展低谷、淡季的时候又要考虑富余人员的安置等。在把握市场机会的同时,要考虑人员储备是否能支持新业务的开展,在进军新业务领域时,要多一些预算,以备尝试失败后遣散人员,若企业不能承受这笔额外的经济补偿费用,就要终止该项目。

  其实,大部分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更注重的是销售、业务之类问题,而不太关注人的问题。在业务发展快、生意好的时候,人的问题都掩盖了,一旦遇到市场冲击,竞争环境恶化以后,所有的问题都暴露出来。这时再分析就发现其实企业发展的根本问题、核心问题还是人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应促使企业认真思考,如何通过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手段来提升员工的价值,怎样去激励员工,怎样留住核心人才等,都是很关键的问题。新法赋予员工更大的自由选择权,劳动合同期限对员工基本上不具有法律约束,带给企业的直接挑战就是"想留的员工留不住,想走的员工走不了".企业如何留住核心员工,如何建立退出机制,规范从招人到培训、用人、留人和裁人各个环节的流程,就非常重要。凡是有法律规定要求的,企业的管理制度必须准确体现,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要与《劳动合同法》接轨。《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是国家经济结构转变的风向标,要求企业从过去简单依靠廉价体力劳动作为竞争手段,转为依靠高素质的人力资源作为竞争手段,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人力资源管理必须思考与业务之间的关联性,包括人力资源的规划、配置、激励及退出机制等一系列问题。

  3、促进企业管理变革

      《劳动合同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企业只能接受它,没有办法"置疑",也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企业需要做的是,深刻理解《劳动合同法》的精神,切实贯彻执行,研究清楚新法律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会带来哪些挑战,存在哪些问题,会产生什么影响。一方面,根据法律要求提升企业自身管理水平,使法律成为管理变革的动力。"向管理要效益"或许是企业应对新法挑战的最有效的方法,企业应当关注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绩效管理制度、薪酬制度、考勤制度、请假制度、加班制度等,并在执行中不断完善。改变过去传统的、习惯性的做事方式,避免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企业成本肯定会增加,而且大部分员工都将成为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人员推出的难度会加大,这部分成本怎么负担,这部分员工怎么安置,不管哪个企业都要考虑这些问题。应对这些变化,企业要向技术要效率,比如采用技术革新、提高生产线的自动化程度,在岗位设置上尽量少地使用人力等。

  二、不能忽略的负面影响:成本提高,机制趋于僵化

       1、严格人员退出机制,推高解雇标准

       中国企业人力资源的退出是一种法定的退出机制,劳动法律对企业解除合同做了严格规制,所有的人员退出,都必须从法律上找到依据,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法定的理由、不符合法定的程序,企业就不得解雇员工。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解雇制度在世界上可以说是最严格的国家之一。通常,国际上采用三个指标对企业解雇行为进行规范,即解雇理由、解雇程序和解雇补偿。美国法律规定比较宽松,就业关系建立在自愿基础上,奉行"雇佣自由"思想,任何一方只要履行提前通知程序都可以在任何时候以任何理由终止雇用关系。这一思想适应了美国经济不断发展的需求,促使了稀缺劳动力在各职业或行业之间的快速流动,实现了劳动力市场的弹性最大化。英国则采用三选一,或具有解雇理由,或提前通知,或支付补偿金。中国法律规定,除劳动者有严重过失解除情形之外,则三者必须同时具备,而且解雇理由还必须是法定理由。与《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提高了企业单方解除合同的标准:取消了可以约定合同终止条件的规定,改"约定终止"为"法定终止";规定合同自然到期终止,企业也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加大了企业违法解除或终止的成本,企业违法解除和终止合同,按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规定了解雇的顺序,明确企业解雇员工,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人员。《劳动合同法》在提高企业解雇标准的同时,赋予了劳动者更大的择业自主权和自由权,劳动者可以无须遵守约定的期限随时提出辞职,且无须支付违约金。这一规定给企业带来的影响在于,过去合同到期可以自然终止,但现在是如果劳动者已连续工作满10年,或者已经连续签订二次合同的,即使合同到期企业也必须继续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加大了人员退出的难度,提高了人员退出成本。

  2、劳动关系趋于固化,降低用工灵活性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等环节进行了严格规制,对这一过程中双方权利义务的安排和设定做了明确规定。首先,严格禁止事实劳动关系,加大了对事实劳动关系的处罚力度,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超过一个月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没有签订合同的,视为双方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次,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人员适用范围,并规定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没有签的,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强制推行无固定期限合同,其本意是保障劳动者职业稳定,虽然从法律意义上讲,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意味着就是终身制、铁饭碗、保险箱,但由于实践中要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非常困难,造成人员只进不出,用工机制趋于僵化、固化,使得劳动力市场无法自由健康地流动,最终导致企业效率降低,竞争力下降。再次,对劳务派遣用工进行严格限制,规定派遣单位要与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也要支付最低工资。规定企业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限于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岗位,即企业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的替代岗位,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凡企业用工超过6个月的岗位须用本企业正式员工。

  3、名义上保护劳动者,实际上可能伤害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在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同时,确实也加大了企业用人成本,降低了用工弹性,自然也会影响投资,有些外资已转向东南亚及其他人工成本更低的国家。国外投资的转移意味着工作机会的减少和失业问题的尖锐化,且不说中国目前还有8亿多不具备很好技术背景的农民,就是城市里也有很多文化、技能水平较低的劳动者,对他们来说,没有投资也就没有工作,没有工作,中国的社会稳定就会出现问题,这个问题非常严峻。另外,从企业的角度来看,新法的执行必将会使那些还在生存线上挣扎的企业步履维艰。对一些劳动密集型的出口加工企业来说,不仅没有了先前国家出口的税收优惠,加上人民币升值,现在还必须面对较高的劳动力成本和弹性很差的用工形式,对这些企业来说确实是一个大考验。《劳动合同法》更多地偏向保护劳动者,但它对劳动者来说是否也会存在一些不利的影响?一些底层的劳动者,或缺乏技术的劳动者可能更难找到工作了,因为企业用工不可能像以前那样有弹性了,退出机制的严厉会让企业限制使用这些劳动者。对处于劳动力市场低端的劳动者来说,《劳动合同法》确实让他们面临很大的挑战。本来,《劳动合同法》的初衷和基本目标就是期望通过法律调整来保护劳动力市场的这些弱势群体,但实施结果很可能会适得其反。因为弹性、灵活的劳动力市场用工关系和用工形式,成本相对较低,更适合一些低端劳动者的就业需求。一旦用人成本提高,用工失去弹性,企业肯定会趋利避害,收缩用人规模,减少用人,少用谁呢?只能是低端的、缺乏劳动技能、年老体弱的弱势劳动群体。这些员工素质较低,文化程度不高,跟不上企业发展的步伐,因此让他们退出岗位也是大势所趋。弱势劳动者的保护,要更多通过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或通过解雇补偿,而不是通过限制企业解雇来保护。

  通常人们认为,在"强资本、弱劳工"的情况下,要通过立法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谈判能力。劳资双方有一个谈判强弱的问题,在一个平等的社会里,不同劳动者的谈判能力是不同的,不能简单地认为劳动者一定受剥削。事实上,有时候是劳动者剥削企业,有时候是企业剥削劳动者,有时候是恰好平衡。这涉及我们对"资本"和"强"、"弱"的看法,"劳工"是谁?资本包括不包括人力资本?什么是"强",什么是"弱"?现在企业破产、资本受损甚至消亡的事情也不少,企业的寿命赶不上劳动者的寿命,"强"在哪里?在企业破产时,劳动者可以得到原定的工资,并且只要其人力资本符合市场需要,就可以在其他企业就业,所以说我们很难决定谁剥削谁。简单地保护一方,损害另一方,其实也就是损害双方。劳资双方是共生物,劳动者的福利依赖于资本的积累和生产率提高,资本积累和生产率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工作岗位的数目能有多少,可靠性如何,工资报酬怎么样。关心企业资本积累和生产率,也就是对劳动者工作的关心。在"劳资"界限并不是泾渭分明的今天,无论经济怎样飞速发展,一部分人得到的"较多",就意味着另一部分人得到的"较少",反之亦然。今后的主要社会冲突,其实就是老年人与年轻人、就业强势群体与就业弱势群体之间的冲突,而不是劳资冲突。不管怎样提高生产效率,没有哪个企业能在竞争市场上克服劳动力成本的劣势,保护企业,才能更好地保护劳动者。我国在发展过程中究竟应当走一条什么样的保护劳动者利益的道路,这是摆在政府、企业和劳动者面前不可回避的问题。无论如何,如何保障就业、再就业与连续就业?如何保障企业的成本与收益比例?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关键性现实问题。

  4、重宏观价值追求,轻具体技术探讨

      《劳动合同法》以保护劳动者权益为目标和价值追求,这符合劳动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规律,但这一立法目标的实现,要依靠具体的技术和手段,而不只是良好的愿望和追求。不能把法律的价值追求过于政治化,也不能把劳动法的价值实现简单地等同于具体技术的探讨。劳动合同立法确实要保护劳动者权益,但到底什么是劳动者权益,是就业、还是福利?应当采用什么方式去保护?如何保护才能实现法律的目标和价值?这是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实际上,不同群体的劳动者,其具体利益是不同的,劳动者的利益也是分层次的,首先是拥有工作机会和工作的连续性;然后才是就业补偿和补救,如就业能力提升;维持较高的工资收入和满足自身需求的福利措施。就业能力弱的人要的是饭碗、是工作,就业能力强的人追求的是自我实现和职业发展。简单地将所有劳动者都放在一个立法层面,无论如何规定,都会出现一部分人可能受到"过度保护",而另一部分人却受到"伤害"的情形。这涉及到法律对合同双方干预的"度"的把握,干预太多有悖于合同双方自由协商原则,干预太少又不足于解决现实问题。

  劳动力市场有其自身发展和运行的规律,劳动关系调整也有其规律可循,不按市场规律办事肯定要吃大亏。从客观上来讲,法律是经济的记载和宣布,如果脱离了现实的经济发展阶段和水平,脱离了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律,愿望就很难达成。从理性、效率、长远的角度看,脱离实际的理想的劳动合同法不仅会降低企业的竞争力,使国家宏观劳动政策失去应有的弹性,同时也会损及劳动者的利益,而这显然与劳动合同立法初衷不符,也与劳动者的整体诉求不符。平等就业是建立在劳动者能够获得工作机会的情况下,当劳动者连工作机会都没有的时候,谈论劳动者保护也就没有意义。劳动合同立法不能单纯强调公平或者单纯强调效率,这不是一个非此即彼的选择,单纯强调某一方面的结果都是矫枉过正,最后走向企业和劳动者"双输"的局面,劳动关系调整的目标应该达到效率、公平和劳动者呼声的平衡。

  三、应对挑战——HR的因应之道

       1、员工配置科学合理

      《劳动合同法》在给企业带来变革动力的同时,带来更多的是压力。在这样的法律架构下,人力资源管理会产生哪些具体的变化?人力资源部门又该怎样去应对呢?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因为企业用工弹性的降低,必须考虑其它"用工出口".比如对于已经形成了内部劳动力市场的大型企业来说,采用调岗、重新配置的方式是一个很好的出路,当然这一定要注意程序合法化。《劳动合同法》要求岗位变动必须通过协商一致才能进行,只要员工不同意,就调配不成。在调岗、定岗时,首先要通过科学的分析测量方法,区分企业内部到底有多少个岗位,同时考虑到以后员工退出弹性的大大降低,更多地采用"用三个人,干五个人的活,给四个人的工资"的管理理念来确定每个岗位最终需要配置多少员工。

  2、选人更加严谨有术

       对大型企业来说,其良好的经济基础、管理条件以及发展前景还能勉强解决富余人员问题;但对那些没有形成良好的内部用人环境的中小企业来说,富余的不适岗人员很难在内部消化,这时只能在人才招聘上做好规划,并精挑细选把好关。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也要进行相应的补偿,而且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范围也扩大了,一旦签了无固定期合同,人员退出的难度就更大了,所以,选人这一关更为重要。新法实施之后,企业如果没有法定的理由就不能随便辞退员工。为了适应新的法律,企业在选人环节要下苦功,首先做好岗位分析和评估,科学测量每一个岗位需要的特质、技术和能力,尽量细化、标准化各个岗位的说明书。其次,通过分析、总结企业中优秀员工的特质,构建符合岗位胜任能力模型。第三,通过各种面试工具和手段对求职者进行测试,如通过现场操作或模拟工作等手段更直观地考察求职者。

  3、强化试用期考察

       提高试用期内对员工能力的有效鉴别,对企业来说也非常重要。在试用期内,企业能够相对方便地与不合格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补偿金,所以,如果企业能在试用期间证明员工不符合企业要求,便能更及时、更经济地解决人员退出问题。如何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要求,企业要做好人力资源管理的每一个环节,不仅要明确各个岗位基本的录用条件,还要将其清晰地告知被试用的员工。具体来说,要想提高试用期的有效鉴别,至少要在三个方面做好准备:首先要做好基础工作,即在岗位说明书中细化职责、任职资格、业绩指标和考核指标等内容,以此作为其它工作的基础和依据。其次,在招聘制度里要把录用条件明确而详细地列出。比如要求应聘人必须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如果一旦发现弄虚作假,企业有权不录用。最后,在考核制度中要加强对试用期的考核,避免考核周期太长的问题发生,不要等员工过了试用期才考核,到时即便发现其能力不足,也很难以试用不合格为由将其辞退了。

  4、考核制度标准化

     《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如果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和调岗仍然不胜任工作的,企业可以解除合同。什么叫做 "不胜任工作"呢?企业在考核时需要把考核制度做得很完备,很周密,而且还得与《劳动合同法》接轨。比如不能再用"末位淘汰"的方法,因为考核排位落后,不见得不胜任工作。要想让末位淘汰这种考核方法能够继续起作用,就需要对考核技术进行调整,比如在考核时,将最后一个等级直接认定为"不胜任",这样就和《劳动合同法》接轨了。另外,在考核过程中还需要规范操作,即企业不能光说"不胜任",还需要有书面记录,有员工签字。这时,企业就能清楚地认识到考核不再是形式,因为考核完之后,一旦要涉及到降职、降薪、或解除合同的话,就必须得拿出书面证据来,没有证据,法律是不认可的。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角度来讲,《劳动合同法》让企业"无标准"的管理时代一去不复返,如果说以前是"人治",那么现在就要求按照制度来管理,不能再用"凭个人好恶"或"拍脑袋"的决策方式辞退员工。

  5、人员退出合法化

      《劳动合同法》大大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适用范围,随着新法的实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会成为合同期限的一种常态,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好处,是保护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性,提高员工对企业的忠诚感,但也有可能让企业用人回到"大锅饭"、"铁饭碗"时代。所以签订合同时要与员工说清楚,即无固定期限并不是终身制、铁饭碗,更不是保险箱,不是说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就没法让你走了。企业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同时,确实也要考虑怎么让不合适的人离职的问题,企业如果没有流动机制,就谈不上什么效率了。关键是要把《劳动合同法》理解好,无固定期限不是不能走,辞退员工一定要有法律依据和理由,要么严重违纪,要么不胜任工作,要么一些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或经济性裁员(比如企业更新了机器设备,就不需要再雇用这么多人了)等等这些情况下都能合法地解除合同。只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完全可以让那些不合企业需要的人"走"得更规范。进一步来说,企业跟员工之间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的,如果企业都不存在了,员工即使手握"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尚方宝剑也没用。所以对企业来说,必须要形成相应的人才流动机制和淘汰机制,以保证企业基业常青。以前企业往往是用80%的时间解决"如何保留和激励优秀员工"的问题,仅仅用20%的时间去解决问题员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工弹性变得相对小了,想不续签合同也要付出成本,企业现在在如何处理这20%的问题员工方面要付出更多的精力。

  6、有选择地使用劳务派遣

     《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员工实行同工同酬,对劳务派遣的岗位范围进行了严格限制,用工单位除须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之外,还要支付派遣机构管理费用,所以从经济上来说并不省钱。但劳务派遣毕竟是一种相对灵活的用工形式,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在一些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岗位上有选择地使用劳务派遣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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