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奖股 深圳国企经营者长效激励上不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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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全国率先建立国企经营者年薪制的深圳,又推出长效激励政策——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有选择地采取不同的激励方式,有增值奖股、直接购股、虚拟股份、分红权、股份期权等。经营者所得权益由控股股东统一托管、分户管理,任期内不得转让。除分红权外,其他权益均可继承。对经营者的激励上不封顶。

  日前,深圳市出台了《市属国有企业建立经营者长效激励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

  据介绍,增值奖股,是指当企业净资产收益率超过预定目标时,在扣除非经营收入后超出目标以上的部分,分档按递增比例提取,并按当期每股净资产的价格折算成企业股份奖励给经营者。该方式较适用于成长性较强的企业。

  直接购股,是指企业股东或产权单位同经营者商定,经营者在任期内可按当期净资产的价格或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出资购买本企业的股份。该方式较适用于国有资本退出或非上市的企业。

  虚拟股份,指经营者完成经营目标所获得的奖励,按当期每股净资产的价格折算成虚拟股份,经营者依此享受分红和股份增值收益,并可在适当时机将其所持有的虚拟股份转为企业等量实股。该方式较适用于现金流较好、规模较大的企业。

  分红权,指当经营者完成经营目标时,可获得一定数量的分红权,并从次年开始参与分红,分红权可逐年累积。该方式较适用于股本规模较大、增长较稳定、有一定垄断性、国有股权不宜稀释和摊薄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

  股份期权,指当经营者完成经营目标时,授予经营者在一定的时期内(行权期)以约定的价格(行权价格)购买一定数量公司股份的选择权。由于上市公司目前不具备股份期权的实施条件,该方式仅适用非上市公司。“指导意见”以政府统一指导与企业分类实施相结合、经营者收入与长期经营业绩相结合、激励与约束相结合“三原则”为指导,适用于深圳市属授权经营集团公司和一级企业,其他市属企业可参照执行。

  这里的“经营者”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必要时可包括其他高管人员和业务骨干”。实行长效激励的董事长、总经理不再享受奖励年薪,其基本年薪和效绩年薪按《深圳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据了解,经营者也可选择其他以股权为基础的长效激励方式,但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特许经营、专营行业的企业,暂不采取实股激励的方式。企业可通过增资扩股、股份转让等方式解决长效激励的股份来源。购股资金来源包括自有资金、分红、奖励基金、增值收益、银行贷款等。“指导意见”同时规定了对“违规激励”行为的惩处办法。

  据悉,这一长效激励机制将首先在5至10家有代表性的重点企业试点,争取于2005年前在全市绝大部分企业铺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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