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企业如何管理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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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涨工资是必须的吗?

  ●如何培训考核人员?

  ●因迟到而加班需付加班费吗?

  问:涨工资是必须的吗?因为我们公司正处在经营不利的阶段,甚至原本该有的工资还在拖欠着,如果可以的话,还考虑要降低工资水平呢。

  答:在日本,并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正式规定,公司必须定期在原有薪酬基础上提升薪水。但是,根据《劳动基准法》规定,拥有10名以上员工的企业有义务制定《公司相关管理规定》,而其中,关于员工薪水的“加薪相关规定”是重要的一条。

  除非公司已经通过了类似“每年必须给员工加薪”这样的规定,雇用者并没有履行加薪的义务。在《公司相关管理规定》中,关于加薪一事也应有明文规定——“公司业绩明显恶化时,不必实行加薪制度”。当然,非常重要的一点是,雇用者应该事先对被雇用者说明相关事宜,尽一切努力获得最大限度的理解。

  问:常说“对员工进行考核时,对考核人员的培训是最最重要的”,这种“培训”具体是指什么呢?

  答:对员工业绩的考核,其最终的目的是为了刺激每一名员工,促使他们发挥出各自最大潜力,因此于公司、于个人都是很好的事情。当然,必须要承认,考核结果中必然会有被考核者个人的喜恶、自身的价值观所左右的成分存在。

  比如,经常会听说“被他人取代的原上司,考核评价分数突然下降”的事,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恐怕多数是因为考核人员的评价标准难以取得一致造成的。

  但是,实际上,评价一个人的时候,无论本人如何兼顾公平,都还是很容易陷入被情绪左右的漩涡里。最典型的有:

  晕圈效应:如果看到某一个好的(恶的)方面,就以点代面认为他(她)全都好(恶)

  宽大化倾向:考核评价要求不严格,全部宽松对待。

  中心化倾向:考核评价结果集中,被考核者难以拉开档次。

  远近效应:考核评估人员对在考核期间或之前不久发生的事件持最深刻印象,严重左右考核结果,不能够观察其综合表现。

  要想消除这种错误,使人事的考核评价工作公平进行,就必须制定细化的考核规定,同时让全部考核工作人员深刻理解它。这就是所谓的“对考核人员的培训”。

  人事考核要素的定义和着眼点获得共同确认之后,通过共同分析研究被考核员工的过往事例,在统一的评价基准基础上,定期实行考核工作,这样,距离排除考核人员主观臆想、公平的人事考核就不远了。也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实行公正的待遇分配,对员工采取统一的管理和教育。

  问:昨天,公司一名员工因为私事迟到3个小时,最后因为没有完成当天工作任务追加了三个小时的加班工作,这种情况下,需要付加班费吗?

  答:根据日本的《劳动基准法》的规定,上述情况被认为没有必要支付加班费。劳动基准法采取以实际劳动时间为中心,如果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或者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就不必支付加班费。

  像你提到的情况,因为员工迟到而影响工作进度,最终延迟的工作的完成时限,这种情况下,甚至可以对该名员工实行相应的惩罚措施。惩罚多以扣薪水的形式实现,一次惩罚额度不超过半日的平均工资数额,综合惩罚金额不超过一次支付薪水总额的1/10。

  当然,上述工作时间与薪水挂钩的管理如果给公司薪酬计算工作增添了过多的麻烦,加班费脱离固定薪酬体制而单独做估算也完全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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