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原罪”与曾经“做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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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起广泛争议的是该文件的第七条规定———“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创业初期的犯罪行为,已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得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在追诉期内的,可依法减轻、免除处罚或判处缓刑”。按照河北省政法委的解释,之所以推出这样的文件条款,重申一些法律规定,旨在于创造一个能让民营企业快速成长的政法环境,确保一些民营企业家免受一些不必要的干扰,以便能心无旁骛地着手眼前和将来企业的经营及发展工作。

    在反对者眼里,不少民营企业之所以能在短期内积累起令人咋舌的巨额财富,全在于他们起步时的不择手段———或者偷逃税款,或者坑蒙拐骗,或者盗用国家资源,林林总总,罪不可赦。而现在,河北省政法委却以文件的形式公然豁免这些企业的“原罪”,这不仅是对社会公平公义的亵渎,更是对国家法律法规的公然藐视。正是诸如此类的“文件违法”,才助长了权大于法、贪污腐败、国资流失、贫富分化等社会棘手问题的持续蔓延。

    在当前社会竞争日趋激烈、居民收入差距显著加大的特殊历史时期,财富问题一直是一个十分敏感的热点话题。由于每个人所处的角度不同,掌握的信息有异,其对财富的观念也就难免大相径庭。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豁免民营企业家“原罪”存在分歧、引发争议,本不足为怪。但是另一方面,我们必须意识到,由于民企的“原罪”问题牵涉甚广、影响极大,如不好好解决,将会造成新的社会问题。早在几年前就有资料表明,现在有相当一部分民营企业家出于对创业时期的“原罪”问题的忧虑,惶惶不可终日。他们不仅想方设法在国外办绿卡,而且还在积极运作将资金转往国外。在而今正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刻,在企业家资源正日渐成为整个社会最为稀缺的特殊资源的时候,早日为这场弥漫着“杀人”硝烟的讨论划上句号,实在是太有必要了。

    客观地说,尽管绝大多数民营企业家是靠自身的勤勉努力一步一步发展起来的,但也确有不少民营企业家的成长历史侵隐着或大或小的“原罪”。就连一些偶像级的知名企业家也曾经自曝家丑,坦诚“原罪”,例如柳传志承认联想早年曾经赖过账,走过私;东软集团董事长刘积仁承认自己曾经“骗过人”;新希望集团总裁刘永好承认自己赚过昧心钱(参见:《中国经济时报》2003年1月7日《富人的过去“原罪”与忏悔相伴》)。种种例子,似乎都应验了“原罪”问题的普遍存在。

    有人说,当一个社会问题高频率、大范围地反复出现时,我们就应该对制度的合理性进行反思。在“原罪”问题上,我们似乎也应该保持这样的心态。回首中国民营企业走过的发展历程,我们不难想起,在一个简单的商业贸易都有可能被视作是投机倒把的年代,对那些被逼下海者来说,既无财富可以继承,也无市场和政策环境的支撑,欲掘到第一桶金,任何对商业利润的探索与追逐,任何对政策底线的试探性撞击,都可能在不知不觉中酿成“原罪”的火种。

    对待任何事情,我们都应该一分为二。即使是最为神圣的法律,也强调“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也讲究“超过追诉时效期限,不再追诉”。对待民企“原罪”,如果我们总抓住不放,无疑将葬送这些优秀企业家的发展前程,耽误更多的事情,甚至可能迫使他们犯下更大的错误。只要这些企业家没有在企业的经营历史上罪大恶极,现在也没有继续重走老路,而是守法经营,奉献社会,就值得宽恕。从此处讲,河北省政法委的这份文件没有丝毫问题。但需要强调的是,在实践操作中,确有必要掌握分寸,对那些****极大、现在仍然不恪守为富规则的一贯违法乱纪者,要坚决予以追究,而不能手软,否则将会造成真正的社会不公,并起到不好的示范效应。

    古人云,“取其一,不责其二;即其新,不究其旧”。在一个体制变革和转型的特殊时期,发展是主要的,我们需要并一定要充分意识到企业家的社会价值。曾有富翁坦言,当一个人的财富只有100万时,这100万是他自己的;但当他拥有的财富超过100万以后,出于赚取更多的100万的目的,他的这个财富就成了社会的。确实,企业家的社会责任不仅仅是纳税和解决就业,更在于通过他们的社会影响力,推动社会的各项制度变革。企业家的特殊才能是社会最可宝贵的稀缺资源。保护资源,就是对社会的贡献。

    做过一次贼,就永远是贼吗?围绕“原罪豁免”的争论当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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