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不能是“花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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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郑百文的独立董事陆家豪状告中国证监会的上诉案,他因此成了中国第一个受到处罚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因为在郑百文的作假问题上不作为,陆家豪被证监会罚款10万元。这不仅对陆本人是一个教训,更是所有正在或准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人的“前车之鉴”。随着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的建立,“花瓶”式独立董事将不仅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还可能面对中小股东提出的经济赔偿诉讼。

    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是在去年8月正式建立起来的。截至今年6月30日,在1187家上市公司中,已有1124家上市公司共选聘了2414名独立董事,其中80%的公司聘任了2名独立董事,在这些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中,有一半是专家、学者,近1/3是会计师、律师、投资顾问等中介机构人员。

    业界有一种说法,独立董事既要“独立”又要“懂事”。独立董事有严格的任职条件,而且从其人员构成来看,目前独立董事应该是有能力“懂事”的,关键是“独立”。独立董事的“独立”即是要在客观公正立场上独立地发出声音,对公司存在的问题不能视而不见或不闻不问。独立董事要通过参与董事会的运作,发现公司经营的危险信号,对公司的违规或不当行为提出警告。一句话,当好独立董事,必须勤勉尽责。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和发挥独立董事作用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关系。就连独立董事制度已经相当完备的美国,也不能保证独立董事发挥应有的作用。譬如安然公司的17名董事中,独立董事有15名,在长达数年时间中却只能充当“花瓶”,因为有的为安然提供财务咨询,有的接受科研经费。不独立的独立董事只好沦为“花瓶”,而“花瓶”董事存在的最大危害就是粉饰企业形象、欺骗中小投资者。

    在目前的股权结构中,中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同样存在着“隐忧”:一方面是“一股独大”所造成的内部治理的低效;另一方面是约2/3的非流通股所造成的外部治理机制的缺失,成熟市场中“用脚投票”和“恶意收购”等制约机制不能起作用。抛开由大股东推选的独立董事客观上可能被同化不说,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居于少数地位,使其难以发挥制衡作用。尽管“花瓶”董事受罚可以让更多的独立董事主观上尽职,但在现有的上市公司治理环境中,还无法保证所有的公司都真心愿意有独立董事,并为其行使职责创造机会。难怪有经济学家将改善独立董事作用比喻成在“麻袋上绣花”,不把麻袋换掉就很难绣出好花来。所以,要让独立董事充分发挥作用,还必须进一步优化上市公司的治理环境,从制度上加强对公司的约束。

    令人欣慰的是,上个月,两位独立董事向天大天财提出意见报告,认为公司大股东天津大学存在违反承诺、损害公司利益、与公司进行同业竞争的行为。该报告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相信今后这样的消息我们会听得更多,独立董事的作用会越来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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