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就精彩的自己(七):良好人际关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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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良好的人际关系

  1、处理人际关系的基本原则

  人际关系虽是一种错综复杂的社会现象,但其存在和发展具有规律可遵循的。处理人际关系所涉及的主要原则有九项。

  1)择善原则。是指建立和发展人际关系时,不能盲目从事,而要有所选择地进行。不仅要“择其善者而从之,择其不善者而弃之”,而且要“两害相取,取其轻,两利相取则取其重”。善者,是指对社会、对他人、对自己无害或有益的人及其关系。在建立和发展人际关系时,首先要考虑自己与交往对象相互需要是否有益于社会、有益于他人。如果是有益的,就采取积极态度;如果是有害的,就要坚决放弃。

  2)调衡原则。是指协调平衡各种关系,使之不相互冲突与干扰。一个人的精力和时间是有限的,建立人际关系的目的是为了满足需要,不能过多或不足。过多则忙于交往,影响自己履行岗位职责,不足则会使自己陷于孤独苦闷,导致信息闭塞、孤立无援,使自己减少了发挥能力的机会与范围。所以要经常协调平衡人们需要与时间、精力之间的关系。

  3)积极原则。是指在人际交往行为中要主动、态度要热情。即待之以礼,晓之以理。如在机关工作中,对来办事者,一请坐,二倒茶,二办事,四送出,主动认真,必有利于消除隔阂,密切关系。主动的作用还表现在文明礼貌的语言中,表现在热情的交往态度上。热情比任何暴力更容易改变别人的心意,没有热情,人际关系就会变得冷漠,暗淡无光。

  4)真诚原则。真诚是做人的基本要求,也是人际交往的基本原则,要以诚相待。信息反馈原理告诉我们:有良好的信息输出,才能有良好的信息反馈,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心理交融。真诚是一种传统美德,“精诚所至,金石为开”,“良药苦口惟病者能甘之;忠言逆耳,惟违者能受之”,“心诚则灵”,这些都是对真诚及其作用的高度评价。

  5)理解原则。主要是指关系双方在人际行为中互相设身处地、互相同情和谅解。只有相互理解,才能心心相通,才有同情、关心和友爱。“人之相识,贵在相知;人之相知,贵在知心”。关系主体双方要互相了解对方的理想、抱负、人格等情况;了解彼此之间的权利、需要、义务和行为方式。要相互体谅、互相包涵、不斤斤计较、吹毛求疵。要善于“心理换位”思考,这样,不管在平常交往,还是在人际双方发生矛盾、产生冲突时,都能妥善处理之。

  6)守信原则。就是在人际关系中讲求信用、遵守诺言。守信乃处事立世之本,要“言必信”,说真话,说话算数要“行必果”,遵守诺言,实践诺言。在交往中,要不轻诺,不轻诺是守信的重要保证。要严守对方的秘密,不炫耀和披露大家不知的隐私,也不要依据自己的臆想来推测对方如何如何。在市场经济中,“信誉就是金钱”的箴言已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承认和接受。

  7)平等原则。尊重他人的自尊心和感情,不干涉他人的私生活,人格平等。在交往中,情感对等、价值对等、地位对等、交往频率对等。如通信交往,次数基本对等;单位交往,科长接待科长。像对待朋友那样平等地对待交往对象,寻求相互认识、相互理解的方法,关心、体谅、理解他人。平等具体体现在政治平等、法律平等、经济平等和人格平等方面。

  8)相容原则。相容,即宽容,是指宽宏大量、心胸宽广、不计小过、容人之短、有忍耐性。相容不是随波逐流,不讲原则,容人正是为了把原则性与灵活性有机结合起来,以便更好地达到自己的远大目标。要有谦让精神,做到有理也让人;要将心比心,“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要大事清楚,小事糊涂,要严于律己,宽以待人。

  9)适度原则。即在人际关往中的一切行为都要得体,合乎分寸,恰到好处。这是人际交往中最重要的一个原则,是唯物辩证法关于质、量、度观点在人际行为中的具体体现。过与不及,皆为不妥。如:自尊、自我表现、忍让、诚恳热忱、信任他人、谨慎、谦虚、交往频率、言谈举止等都要适可而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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